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李永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猎头公司前十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1338号
【审理程序】一拖二空调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李永明
【当事人】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李永明
【当事人-个人】李永明
导游证怎么考【当事人-公司】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龙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黄正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龙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黄正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龙黄正
【代理律所】湖北高实律师事务所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李永明
【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在卷证据,分析评判如下:一、李永明与光武公司签订的《2001年责任承包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关于劳动报酬的分配问题,承包
费实质上是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事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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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在卷证据,分析评判如下:一、李永明与光武公司签订的《2001年责任承包任务书》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关于劳动报酬的分配问题,承包费实质上是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二、原审判决关于拖欠的工资、承包费、过节费、双薪奖、差额工资的事实认定清楚,计算方式、参数、数额准确,裁判理由正确,本院同意,不再赘述,应予维持。三、海立美达公司承继了之前各公司承担的包括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李永明作为劳动者有权向作为用人单位的海立美达公司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权利,海立美达公司辩称李永明应当按破产债权申报的理由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四、在卷证据表明,李永明退休后,在申请劳动仲裁前,一直为其主张的各项费用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故李永明
的主张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平安夜最暖心短句文案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14:28
【一审法院查明】报考教师资格证的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永明系退休职工。其自1973年1月20日至2013年10月止,招工成为湖北光武汽车车架厂全民劳动合同制工、期间任湖北光武汽车工业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经理、任枣阳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物流公司生产主管员、任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枣阳办事处副主任,2007年1月李永明被分流安置到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0月李永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8月16日李永明向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1、2013年过节费1000元;2、2006年过节费800元;3、2006年双薪奖2365.3元;4、2006年11月-2007年5月工资11826.50元和200
7年-2013年差额工资107441.82元;5、2005年征稽所管理费3000元;6、李永明家属鲁世荣基本生活费2550元;7、2000年-2001年承包费213269元。枣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永明在2013年8月26日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退休待遇,其劳动关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已经终止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向李永明下达了枣劳人仲不字【2015】第1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另查明,海立美达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历次变更,分别为:湖北光武汽车车架厂、湖北光武汽车工业总公司、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枣阳福田汽车车架有限公司)。李永明在工作期间,因李永明于2006年11月从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调回枣阳福田汽车车架有限公司,从接到调令之日起属枣阳福田汽车车架有限公司职工。由于当时双方单位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复杂,李永明每天上班做交接工作,没能及时安排到位,所以李永明当年五个月的工资及当年的过节费、双薪奖单位没有造表发放。2006年12月14日,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出具工资介绍信,李永明的工资为2365.3元/月。海立美达公司欠李永明2016年度过节费600元;2006年双薪奖2365.3元;垫付2005年征稽所管理费3000元;2006年11月-2007年5月工资11826.50元,同时欠李永明2007年-2013年差额工资107441.82元和2013年过节费1000元。另,2001年3月19日,湖北光武汽车工业总公司与李永明双方签订《2001年责任承包任务书》,李永明按任务书的约定,
公司扣除应上交利润、管理费、折旧费等,并扣除各种费用后结余利润为213269元,湖北光武汽车工业总公司未向李永明兑现。欠李永明之妻鲁世荣应享受的生活费2550元未支付。 一审还查明,李永明为索要海立美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承包费、过节费、双薪奖、差额工资、垫付征稽所管理费,一直在向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永明要求海立美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承包费、过节费、双薪奖、差额工资的诉讼请求合计336502.62元(213269元+600元+2365.3元+11826.5元+107441.82元+1000元),属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属于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未决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并不因李永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而消灭,故李永明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海立美达公司相应辩称,因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不予采信。李永明要求支付其所垫付的征稽所管理费3000元,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处理。李永明要求海立美达公司支付家属鲁世荣基本生活费2550元,因李永明不享有诉权,故不予支持。海立美达公司辩称李永明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湖北海立美达
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李永明的工资、承包费、过节费、双薪奖、差额工资合计336502.62元;二、驳回李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海立美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李永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永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李永明主张的承包费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其主张的拖欠工资、过节费、双薪奖、差额工资等无证据证实。二、湖北光武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光武公司)于2003年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李永明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当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三、李永明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其已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湖北海立美达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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