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有几种类型_伤残鉴定有几种
伤残鉴定有几种类型_伤残鉴定有几种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为准。
对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终结。
3.3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评定人权利
a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
a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 保守案件秘密;
e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
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4.1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
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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