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_2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
  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
  2、索赔事件资料;
  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
  1、保险费用;
  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
  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3.2.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3. 安全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3.4. 安全办公室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5.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3.6.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管理内容
  4.1.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4.2.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4.3.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4.4.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全办公室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4.5.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4.6.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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