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小说排行榜2011前十名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甘力陈洪林辉 
【审理法官】甘力陈洪林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庆 
【当事人】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赵庆 
【当事人-个人】赵庆 
【当事人-公司】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兰秋香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王静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周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刘颖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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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锦鹏批评伊能静【代理律师】兰秋香王静周萍刘颖 
【代理律所】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赵庆 
【本院观点】通赢公司与赵庆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感恩节文案幼儿园
【指导案例标记】祝教师节快乐的话语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通赢公司与赵庆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第三条第2点约定赵庆日工资为90元,同时,《劳动合同》第三条第4、5点还约定赵庆工资包含交通补贴、话费补贴、高温补贴、过节费及社保、医保、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
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通赢公司制作的《车间员工工资表(赵庆)》显示,赵庆的日补贴(含第三条第4、5点中各项补贴)为每日160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赵庆日工资总额由《劳动合同》第三条第2、4、5三点共同构成,即赵庆的日工资总额为250元,月工资总额则推算为5437.5元(250元/天×21.75天/月),并无不当。    《工作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赵庆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而通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给赵庆缴纳工伤保险费,赵庆相关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通赢公司支付。一审法院以赵庆月工资5437.5元确认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侯劳人仲决字(2019)第085-2号裁决书,要求通赢公司支付赵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3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58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84.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43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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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福建通赢钢结构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7:08: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3日赵庆进入通赢公司上班,从事电焊拼接组装工作。同年3月5日,通赢公司与赵庆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用工期为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赵庆日工资为90元,月工资为2700元。同时在该合同第三条第4、5点还约定赵庆工资已包含交通补贴、话费补贴、高温补贴、过节费及社保、医保、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等费用。但在通赢公司制作的《车间员工工资表(赵庆)》中显示从2017年3月至9月间的7个月中,通赢公司发放给赵庆的每日总工资中包括日工资90元和日补贴(含劳动合同中第三条4、5点中各项补贴)160元,共计250元。用工期间,通赢公司未为赵庆办理并交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同年9月29日下午3点半左右,赵庆在厂房内从事拼接工作时,被突然滑落的钢桥砸伤左脚。经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侯人社伤险(决)字[2018]2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庆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闽劳鉴伤字2018年0580号《省级鉴定结论书》,鉴定赵庆为伤残九级;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8年2232号(补)《
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赵庆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2019年8月30日,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侯劳人仲决字(2019)第085-1号终局裁决,确定赵庆与通赢公司双方于2018年5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同日,该委又作出侯劳人仲决字(2019)第085-2号非终局裁决,确定通赢公司应支付赵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3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58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84.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500元。 
a45 amg【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庆的本人工资金额认定的问题。经审查,虽然赵庆与通赢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赵庆的日工资为90元,每月为2700元,但该合同还约定赵庆的工资包含交通补贴、话费补贴、高温补贴、过节费及“五险一金”等费用,且通赢公司在其制作的《车间员工工资表(赵庆)》中也体现了其实际发放给赵庆的工资中除了日工资90元外,还发放了包含上述列举的各项补贴每日160元,即通赢公司每日实际发放给赵庆的总金额为250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中包含了津贴和补贴。故应认定赵庆的日工资总额为250元,月工资总额则推算为5437.5元(250元/天×21.75天/月)。本案系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待遇纠纷,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由于通赢公司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本案案涉的相关工伤待遇均应由用人单位通赢公司支付。一审法院对本案案涉的四项工伤待遇认定如下: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故赵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核定为48937.5元(5437.5元/月×9个月);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伤残职工的这两项补助金均为每满一年发给0.2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赵庆与通赢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年龄为34.4岁,福建省最后一次人口预期寿命统计中男性人口预期寿命为71.8岁,年龄差为37.4岁,即应按38年计算。2017年度职工福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61.08元,故赵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核定为47584.2元(38×0.2×6261.08元/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
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赵庆的停工留薪期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个月,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应按月工资5437.5元计算,即赵庆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核定为43500元(5437.5元/月×8个月)。以上四项工伤待遇共计187605.9元。综上,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侯劳人仲决字(2019)第085-2号关于本案案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通赢公司提出的无须支付上述工伤待遇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一、驳回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福建通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3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58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84.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500元,合计1876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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