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继凯、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加粗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5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进刘玉管田蓓 赘婿演员表
【审理法官】程进刘玉管田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叶继凯;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叶继凯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叶继凯
【当事人-公司】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昌伟程翠翠
【代理律所】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继凯
【被告】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立春时间2022几点几分
【本院观点】本案中,根据叶继凯民事上诉状载明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叶继凯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和公积金事项提起上诉,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积金办理、缴存等事宜、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应给付叶继凯所主张的加班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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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叶继凯民事上诉状载明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叶继凯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加班费和公积金事项提起上诉,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积金办理、缴存等事宜、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应给付叶继凯所主张的加班费。叶继凯在一审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部分所列明的加班费包括节假日
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七个月夜班加班费。 关于七个月夜班加班费的问题,根据叶继凯的一审民事起诉状,该项主张所涉事项发生于2008年,现涉诉过程中,叶继凯未提交证据证明2008年存在七个月夜班加班的事实,一审就叶继凯该项主张未予支持,认定正确。关于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的问题,职工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加以处分,但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补偿或赔偿,叶继凯现主张其未休年休假要求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其相应加班工资理由不足,对叶继凯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节假日加班费问题,叶继凯在一审中提交了部分节假日以及相关重要工作节点的值班表格,证明其履行了加班行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补齐叶继凯的三倍工资。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一审庭审中均提交了《关于原市规划巡查大队巡查员诉求的答复》,原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在安排叶继凯参与节假日值班时已支付一定数额加班工资,叶继凯在仲裁后至本案二审判决前均对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该主张认定未提出异议,在叶继凯未举证证明2008年七个月夜班加班费的事实和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支付一定数额加班工资的情形下,一审未支持叶继凯所主张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叶继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20:58:16
叶继凯、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教师资格证报名流程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7民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继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胡军保,该局局长。
西双版纳旅游景点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翠,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继凯因与被上诉人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规划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70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继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部分值班表格,证明被上诉人对职工节假日加班进行登记归档事实存在。一审判决书未提及该项证据,且认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供的值班表上自2008年起就已明确规定了值班时长,与工作日时长一致,实质上该表格就是加班表格,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三倍工资发放。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节假日加班表格以及已发放加班工资的表格。公积金属于保障性福利待遇,在合同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人其他福利待遇,该福利待遇即包括公积金。虽然公积金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但本案中公积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就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资源规划局辩称:叶继凯要求资源规划局支付2018年体检费、过节费、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七个月夜班加班费以及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应当发放的奖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支付自参加工作之日至2017年12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支付因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多支付的一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淘宝618跨店满减规则2022 叶继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资源规划局支付给叶继凯福利费(2018年体检费、过节费)、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的加班工资、七个月夜班加班费以及双拥、文明创建、绩效考核应当发放的奖金,合计254371元;2.资源规划局支付给叶继凯从参加工作之月至2017年12月份的住房公积金30744元;3.资源规划局支付给叶继凯因资源规划局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多支付的一倍工资116076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7年,池州市城乡规划局成立规划巡查大队,公开招考规划巡查员。叶继凯参加考试被录取为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外聘用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改为叶继凯与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25日,池州市编委撤销隶属于池州市城乡规划局管理的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设立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编外聘用的
规划巡查员整合到市城市管理网格信息采集员队伍,推行市场化改革,实行政府购买服务。2018年10月10日,叶继凯签收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向其发送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以月平均工资3044元为标准,按照11年5个月计算年限支付叶继凯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6元。同年11月1日叶继凯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名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双方于2018年10月31日因单位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叶继凯从事规划巡查员实际工作年限为11年2个月。另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池州市规划巡查大队为叶继凯购买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从2018年1月缴纳至2018年11月。后叶继凯等23人作为劳动者就福利费、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加班工资、奖金等事项向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以池劳仲裁字(2018)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叶继凯等23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现叶继凯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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