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历城区董家、郭店片区安置房工程EPC项目的汇报方案0819
关于历城区董家、郭店片区安置房工程EPC项目的汇报方案
2017年8月19日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历城区董家、郭店片区安置房工程EPC项目。
2、项目地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和郭店镇两个片区。
3、项目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62.48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25.93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36.55万平方米。
4、项目总投资:本项目计划总投资约61.74亿元(按平米造价3800元计算,其中包含30%的装配式部分)。
5、招标模式:该项目拟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建设。
二、项目EPC合作模式
1、项目决策阶段
本项目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中具备建设能力的一方(总承包方)签订的《EPC合同》。由政府方负责招选确定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安置房工程由政府投资,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即交钥匙工程。
2、项目投融资阶段
本项目投融资阶段由政府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融资、基金、资产证券化和专项财政补助方式进行融资,不足剩余部分由政府财政直接支出。投融资阶段根据政府需求由社会
资本方提供融资协助支持。
3、项目建设阶段
本项目建设阶段由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手续、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由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过程质量。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4、项目运维阶段
本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阶段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各项内容的质量保质期内进行维修或委托维修。
5、项目移交阶段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对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
三、EPC政策依据
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2011年12月20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以“发改法规【2011】3018号”发文开始实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6年5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提出,要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通过组织领导、示范引导和行业组织等方式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是国
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本工程采用EPC模式正是积极响应建市[2016]93号的号召。
四、EPC项目特点
1.合同关系简单清晰,减少发包方协调工作量
传统承包方式中,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往往由不同的参与者承担,发包人通常要与所有项目建设参与者签署单独的合同,合同谈判、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并且复杂的合同关系让不同的工作界面在同时开展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发包人花费更大的精力来组织协调工作。如发包与设计、设计与施工、施工与采购以及不同承包商之间的工作界面等。
安置房政策相比较之下,EPC模式中,发包人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一个合同,合同关简化,协调量大大减少,发包人只是根据合同和技术规范接收承包商完成施工的工程项目,而无需
协调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承包商承担设计和施工全部责任的合同模式中,可以大大降低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机会。
2.总价合同,有利于控制项目资金投入
EPC总承包合同通常使用固定总价合同,这就保证发包人能够在初期明确整个项目的最终成本、支付时间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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