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使
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金”是指“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违约本息”是指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未及时支付而出现欠息或本金到期未及时归还而出现逾期本金。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做到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制约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具体用途
第六条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付,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贷款催收、交通、
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第七条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时,可按以下程序使用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弥补所形成的违约本息:
(一)当事人(或其父亲、母亲、辅导员等代理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接到申请后,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建议,撰写情况报告,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展开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接受XX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对返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发生违规行为,暂停风险补偿金返还。
如何还助学贷款第十条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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