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问答
聊城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问答
1、问:目前学校开展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聊城大学目前主要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2、问: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哪些?
答:申请贷款对象主要是山东省籍考入我校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
3、问:学校是否有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专门机构?
答:有专门的常设机构。2004年聊城大学成立了“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006年新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聊城大学学生工作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下称国贷办),作为学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机构。
4、问: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哪家银行?
答:为我校山东省籍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由山东省政府委托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学生居住地辖区内具体办理此项业务的营业机构(下称生源地经办银行)。由生源地经办银行与学校共同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贷款办理和贷款本息催交工作。
5、问: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学校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具体措施。作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高校都积极采取种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6、问:学生申请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山东省籍在校学生;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身体健康;
③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④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⑤诚实守信,承诺按时偿还本息;
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⑦须有学生家长或近亲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⑧同意接受生源地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7、问: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如何规定?
答:学生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国贷办按我校的总贷款额度(每年度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根据当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具体确定。
8、问:学生贷款后,在休学、停学期间是否继续提供贷款?
答:贷款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停学期满复学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9、问:学生入学后如何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答:新生入学后,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公示后,统一上报国贷办,领取学校统一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贷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回生源地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0、问:学生贷款时,向生源地经办银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须如实向生源地经办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我校国贷办统一提供);
③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④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⑤生源地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11、问: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查程序有哪些?
答:原则在我校、经办银行进行:
①申请初审。国贷办在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接受学生提交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此项工作完成后,国贷办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国贷办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审查合格的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及贷款合同,交学生本人回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②申请终审。生源地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供的贷款证明和相关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满足学校为学生提供的贷款证明的额度需求,完成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生源地经办银行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导学生填写贷款合同等材料。
③借款学生填写合同后交生源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生源地借款学生提交的贷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并将合同发给学生本人。贷款合同由贷款本人签署,或经学生本人授权其家长签署,未成年人的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
④学校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内的营业机构开立借款学生存款帐户,生源地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
签字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该帐户,以后在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划入该帐户。借款学生应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所辖内的同一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于每学期开学后五日内(法定公休日除外)将生活费贷款划入该帐户。贷款发放后,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12、问:当年入学新生如何办理?
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一般在每年10月份前后开始办理新一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入学新生待入学手续办理完毕后,一般在10月份由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13、问: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般在什么时间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答:每年的寒假和暑假为集中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寒假期间主要集中办理新生贷款,暑假期间主要集中办理往届在校生下年度贷款。其他时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手续。在寒、暑假期间,为方便学生咨询,我校国贷办建立全天值班制度(包括周末),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有关问题的咨询,帮助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有关贷款手续,并采取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基层信用社的要求,为贫困家庭学生顺利贷款提供便利。
14、问:学校在哪家经办社开立贷款学生专门存款帐户?户名及帐号是什么?
答:聊城大学开立生源地学生存款的银行是:“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农村信用合作社”
(开户社),户名是:“聊城大学”,帐号是:“20100105256”。
15、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如何计算?
答: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省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①我校借款学生贴息,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集中支付给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内的营业机构对我校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经学校确认后提供给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相关教育部门。
③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相关教育部门在收到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支付贴息经费。具体经办银行的贴息分配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
如何还助学贷款16、问:学生贷款期限时间多长?
答: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17、问: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是何时?
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截止日期为毕业学生离校当月月底,即7月31日。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一日(含一日,即8月1日)起;如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一日起自付利息。
18、问:学生毕业后,什么情况下办理展期?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如继续攻读学位的(专升本、考研),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省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19、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采取什么的收取标准?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俘,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0、问:学生贷款本息如何偿还?
答:借款学生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主动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二十四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由借款
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毕业前一个学期内)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21、问:学生贷款本息的偿还是否可以调整或提前?
答:学生贷款本息的偿还可以调整、提前。
①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有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②生源地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须提出申请,并由经办银行审批许可后,可以一次性或分批提前进行贷款本息的偿还。
22、问: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签订后,经办银行是否可以向学生支付现金或将贷款转入个人帐户?
答: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经办银行须将学生所贷款项及时划到聊城大学指定帐户(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不得向学生支付现金或将款项转入学生及其家长个人账户。在向学校汇款时,经办银行必
须在汇款单上注明贷款学生的姓名、学号(及材料证明编号)、贷款金额等信息,便于学校核对、入账。
23、问: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其有关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改变?
答:学校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是由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是约束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①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出具学校提供的证明,向生源地经办银行提出书面请求;
②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学生要向经办银行提供转学证明,并相应调整贷款合同;
③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如学校未及时通知经办银行,造成经办银行贷款损失时,学校应全额赔偿对方的贷款损失,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