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9.30
∙【字 号】闽价服[2010]388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10〕388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续批后勤保障中心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工商函[2010]126号)收悉。我局于2009年9月以闽价[2009]服336号复函重新核定了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试行期将满。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执行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后勤保障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得收取查询费。
三、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企业注册、登记原始档案电子扫描文档):
1、本中心查询:100元/户。
工商查档 2、异地查询(通过函、电查询或委托中心向异地工商局(中心)查询):200元/户(含邮寄费)。
(二)查询并打印企业登记档案全套机读基本资料(不再另行收取打印费):50元/户。
(三)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0.3元/页。
(四)打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1元/页。
(五)代办企业登记资料证明:50元/户。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你局后勤保障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范围应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以外的档案资料。你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
08]472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比照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精神,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与省定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满时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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