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31
∙工商查档【字 号】苏工商法[2009]181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法〔2009〕18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省局订购。
内卡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制作。
第八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统一编号,由“区域代码”、“机构代码”、“人员代码”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自左向右(以下同)第一至第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区域代码”,我省 “区域代码”为“14”。
第三至第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机构代码”,除省局为“0000”外,省各直属局的机构代码均由两部分组成。第三至第四位表示省各直属局代码,由省局确定:
(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1”;
(二)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02”;
(三)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03”;
(四)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04”;
(五)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05”;
(六)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06”;
(七)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07”;
(八)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08”;
(九)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09”;
(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0”;
(十一)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11”;
(十二)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2”;
(十三)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13”;
(十四)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
(十五)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5”。
第五至第六位表示所属县级局代码,由省各直属局自行确定并向省局备案。
第七至第十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人员代码”,是持证人在本系统内部的排列序号,由各级工商机关确定。
第九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初次申领《执法证》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及格后方予颁发。培训、考试、考核的内容由总局决定。
按照方便基层的原则,培训可以由省直属局组织也可以由省局统一组织。
考试由省局法制处统一组织,每年二季度组织一次。参试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属省直属局进行资格审查统一报名。省局机关参试人员向本处室申请,经人教处审查同意后向法制处报名。其间,确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局申请省局批准,可增加一次考试。
省局结合《执法证》换发工作,每五年集中组织一次持证人员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更新培训、测评。
第十条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符合《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省各直属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一)》(见附件一),并向所在局提出领证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局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逐级上报至省局法制处,并同时提交由申请人所在省直属局填写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领人员信息表》(见附件三,以下称“《信息表》”)及其电子档;
(四)省局人教处、法制处、监察室依职能根据《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以下称“资格审查”);
(五)审查合格的,省局法制处拟定核发人员名单,附申请人近照电子档交省局办公室制作内卡;
(六)内卡制作完成后,由省局法制处配置专用皮夹后下发。
第十二条 省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申请表(二)》(见附件二),并向所在处室提出领证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处室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由申请人所在处室依次送省局监察室、法制处、人教处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省局人教处填写《信息表》并交省局法制处;
(五)省局法制处根据《信息表》制作拟核发人员名单,附申请人近照电子档交省局办公室制作内卡;
(六)内卡制作完成后,由省局法制处配置专用皮夹后发放。
申请人申领《执法证》,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的两寸彩电子照。
第十三条 《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
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执法证》。《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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