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 ...
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商查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内贸办
【公布日期】2007.02.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建设厅、省内贸办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建设局、内贸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以及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整顿和规范我省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逐步减少城区活禽交易。坚持有效管理、规范经营、保障流通的原则,加强城市活禽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今后,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的活禽专业批发市场要尽快迁出市区。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搞好新交易市场的用地规划、设计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确保不因限制城市活禽经营而影响家禽产品的流通和市场供应。设区市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市(县)要率先启动这项工作,制定迁出活禽经营市场工作规划和配套的措施,工作规划要有具体时间表,配套措施必须行之有效,坚强有力。
  (三)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它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活禽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禁止在城市市区的超市、商店和市场外经营活禽。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类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总体要求,制定辖区内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整顿活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现有活禽经营市场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并最迟在今年内整改到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五)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对活禽的免疫情况、监测情况以及临床状况进行核对和检查,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和禽类经营,完善索证索票制度,实行禽类“挂牌经营”管理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细化巡查内容,落实
巡查责任,完善巡查日志,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七)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设立活禽宰杀间,进行封闭管理,并与活禽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宰杀间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南昌市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活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率先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肉上市”管理制度,取消市区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其他城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九)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必要器具设备。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要根据活禽经营市场的规模、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的要求等实际情况安排休市的日期及间隔时间,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十一)建立市场活禽定期抽样监测制度。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在疫病高发季节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重点地区,要增加抽样监测的数量和频
率。兽医部门与卫生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十二)建立市场活禽从业人员定期抽样监测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测,尤其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活禽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并注重监测的时效性。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十三)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责任人,要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十四)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突发情况。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类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十五)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活禽经营市场是禽类集散场所,产品多来自散养户,来源广,品种多,人禽接触频繁,如不加强防范,很可能引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危害严重。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直接关系到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一件大事。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的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宣传工作的领导,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增加公益宣传。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单、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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