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查档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组织机构
  长:局长
副组长:主管副局长
牵头科室:消保科
成员单位:经检科、市场科、12315申诉举报中心、注册科、企监科、法规科、人教科、办公室、经检大队、消费者协会、监察室、物业中心。
二、县工商局的主要职责
在市局和县政府领导下组织辖区内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
品安全负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辖区食品市场状况,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市场形势和状况,查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和整改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和及时解决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本辖区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办理辖区食品经营者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与同级相关部门互相通报证照发放和监管信息,对食品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处取缔辖区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三)依托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体系,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市场清查和退市,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问题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和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五)依法检查和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违法广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以及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和应急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七)对派出工商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
(八)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知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健全和检查落实食品市场准入、食品分类监管、市场巡查、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和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立法立规;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监测,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进行食品消费警示和提示;对跨区域或者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组织查处和督办。
三、组长、副组长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长:领导全县工商系统贯彻省局、市政府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副组长: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并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工作会议,研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协调有关职能部门。
(三)消保科: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授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
示,组织查处有关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和违法印制食品包装、标识的行为,按照规定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组织指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自律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四)经检科:负责组织查处食品领域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组织查处侵犯食品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印制食品商标标识的行为、违法广告。
(五)市场科:负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指导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牵头节日市场管理。
(六)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工作。按照“集中受理、分类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指挥调度,由县局统一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分转各分局及有关科室处理。
(七)注册科: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前置审批文件,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组织开展食品经营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做好有关统计工作。
(八)企监科: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做好有关统计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做好文件会签工作。
(十二)人教科: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的配备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十三)监察室: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十四)办公室:负责向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编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快报、简报等,掌握有关信息,做好有关会议记录及有关档案整理、保管工作。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闻宣传,组织报道等工作,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
负责组织开发和维护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障网络畅通,改进、升级食品安全监管网,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计算机网络技术培训。做好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有关工作,做好数据汇总和有关统计工作。
(十五)经检大队:查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办领导交办的案件。
(十六)消费者协会:配合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并开展社会监督,向政府及政府部门反映食品安全方面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七)物业中心:做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所需车辆、物资调配及后勤保障工作。
四、责任追究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
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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