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按揭项目的准入
第二十九条 按揭项目受理
按揭项目的受理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对已列入准入名单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按揭项目,需要我行提供按揭贷款支持的,贷款经办行受理人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妥《按揭贷款项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审核,以复印件留存:
(一)公司资料。
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2.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末企业财务报表;
3.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4.公司股东会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同意在借款人办妥产权证及有效抵押之前,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的书面承诺。
(二)项目资料。
1.申请现房项目按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3)若属合作建设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
(4)项目户型平面图。
2.申请期房项目按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非划拨土地出让金缴交凭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补充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7)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及合作方同意申请办理按揭业务的有效委托书;
(8)项目的预算报告或投资估算表及后续资金落实情况。
合作机构准入过程中已提供的企业资料可不重复提供;对我行已发放开发贷款的住房项目申请按揭贷款的,若企业和建设项目无重大异常变化,所需企业、项目资料可不重复提供。
第三十条 按揭项目调查
按揭项目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项目调查人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揭项目的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项目调查人在收妥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约见申请人,对按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资料进行核查与分析,提出调查意见,并在《按揭项目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提交调查报告。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等;
2.企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素质、开发业绩及其自身具备的优势等;
3.企业与我行的合作诚意,如阶段性担保及存款、中间业务的代理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2.开发项目的“四证”是否齐全;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是否具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3.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交;
4.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
5.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
(三)实地考察按揭项目,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1.考察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设施及交通条件等情况;
2.了解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栋数、套数及户型设计等情况;
3.了解项目资金运用、工程进度、公建配套落实及项目销售情况;
4.对相临地段、同类、同档次物业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体等进行考察,并与申请的按揭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的销售前景、价格定位做出判断。
(四)对调查发现按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要终止调查不予受理:
1.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
按揭条件2.因建设项目计划出现重大调整或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等因素可能“烂尾”的项目;
3.不能提供合法“四证”的项目;
4.存在债权、债务和产权纠纷或正处于法律诉讼阶段的项目;
5.未经主管部门预售许可,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项目;
6.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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