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银行活畜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融资担保渠道,规范活畜动物资产抵押(以下简称动物抵押)融资行为,促进x省畜牧养殖业和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三农”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畜动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资产,包括消耗性动物资产和生产性动物资产。消耗性动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肉类、肉制品等的动物资产,包括生长中存栏待售的畜类动物;生产性动物资产是指以产乳、仔等为目的而持有的动物资产。
本行可接受用于抵押的活畜动物暂且仅限于牛、羊、猪三类。其它活畜、活禽、水产等动物资产(不含特种养殖),各行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养殖规模、变现能力等具体情况,上报总行同意后比照本办法办理。
按揭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抵押担保是指以符合抵押条件的动物资产为本行融资债务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养殖大户等,在本行融资时提供和采用的一种抵押担保方式。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并就处分所得优先受偿。
第四条 本行仅接受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动物资产设立抵押,不接受第三方动物资产抵押方式,且抵押物与债务人须在同一县域(县级市)。
第五条 动物资产抵押项下仅限于办理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
第六条 动物资产抵押应遵循“抵贷相符、规模支持、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抵贷相符,是指对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要审慎评估其价值,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确保在抵押物价值能够有效覆盖贷款本息和实现权利的相关费用。
(二)规模支持,是指重点支持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周期长、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客户,对零星散养动物原则上不得设定抵押,对仅用于劳役的动物严禁抵押(具体规模
标准见附件1)。
(三)风险可控,是指在具备管理能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严格落实动物资产抵押登记,及时办理动物资产保险,加强动物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贷后管理。
第七条 动物抵押贷款根据借款人类别分别在涉农贷款相应科目核算,并在系统相应字段进行准确标识。
第二章 抵押物条件
第八条 拟抵押的动物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殖动物均应有耳标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并能通过标识确定权属、类型等重要信息;
(二)有固定、安全、卫生的饲养场所,定期参加免疫(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无伤残,有完整的健康档案;
(三)符合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财产保险;
(四)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能够为抵押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易于流通变现。
第九条 下列动物资产不得设置抵押:
(一)寄养、代养的动物资产;
(二)仅用于劳役的动物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物资产;
(四)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抵押人条件和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作为抵押人,且抵押人与债务人应为同一人,并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抵押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合作社)章程,经营场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四)董事会(理事会)同意申请授信和抵押的决议;
(五)最近两个年度以上(含当期)财务报表或财务资料;
(六)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健康档案;
(七)记载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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