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编号:
甲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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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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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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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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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楼盘(座落:)的房产销售,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合作开展”的原那么,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条款:
第二条:为确保双方的顺利合作,甲方承诺:
(一)在楼盘按揭总额度之内,对本协议项下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房屋贷款业务;
(二)甲方负责收集借款人资信等相关资料,并按内部流程审核批准本协议项下的个人贷款,甲方对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有最终决定权。未审核通过的需告知乙方;
(三)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生效后,应当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划款方式和划款时间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乙方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如划转款项有变更,甲方须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
(四)负责向乙方提供借款人划转贷款资金的有关资料证明。
(五)乙方如因办理借款人房屋产权证而需向甲方借出相关的贷款档案资料,甲方同意安
排专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管部门协助乙方办理或由乙方开具授权委托证明,指定乙方单位专人借取并在甲方处造册登记资料清单,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前方可借出。
第三条:为确保双方的顺利合作,乙方承诺:
(一)保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条件和要求合法建造并销售房屋,所签订的购房合同都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房产交付借款人;
(二)同意在售楼部提供必要场所,供甲方受理按揭和摆放宣传资料时使用,并按甲方要求提交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有关文件资料;(三)向甲方所取得的借款人按揭贷款资金,同意首先用于本协议所指的商品房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承受甲方对工程资金的监控;
(四)将借款人所持有的购房合同正本、首付房款的收款凭证、房款发票复印件交甲方保管。乙方与借款人修改购房合同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修改后的相关合同或补充协议正本提交甲方保管;
(五) 在竣工验收后,应会同借款人尽速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并协助甲方办妥正式的抵押手续。乙方如因办理借款人房屋产权证而需向甲方借出相关的贷款档案资料的,所借资料应在 90 天内全部归还。因任何原因造成借出的贷款档案资料的遗失、损毁,并因此而带来的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六) 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因房屋工程质量瑕疵或交付使用脱期等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在乙方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期
限(见下述第五条)内,假设借款人因前述纠纷与乙方解除购房合同而导致提前终止与甲方的贷款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偿付所有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
(七) 甲方在审批完成后,当借款人到达审批要求发放贷款。从放款之日起,乙方须在3天内携同甲方工作人员前往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回执交由甲方工作人员收妥;在 3 天内携同甲方工作人员办妥备案登记手续;在 10 天内协助甲方办妥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在乙方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期限(见下述第五条)内,乙方同意在借款人贷款期间发生逾期时协助甲方催收。乙方且□同意/□不同意(“不同意”栏仅在乙方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选取)在甲方为该贷款的正式抵押手续办妥之前,如借款人发生连续逾期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时,对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清偿债务责任;
第五条:乙方为本协议项下所有借款人向甲方申请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提供/□不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其担保方式为全额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阶段性担保期间,因借款人逾期归还甲方贷款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各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此担保为连续的无条件的保证,保证期限为 (一) :(一)从本协议项下甲方每笔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乙方协助甲方收妥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二)从本协议项下甲方每笔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三)从本协议项下甲方每笔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乙方协助甲方收妥借款人所购房产的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甲方应积极办理借款人所购房屋的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如甲方在条件具备后30日内未完成相应房屋预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解除。
第六条:乙方如依据上述第四、五条为借款人承诺或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在承诺或保证期限内,假设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偿付借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按照通知书中所载明的归还金额、方式向甲方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直接扣收相应的金额,如有缺乏,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按揭条件(二)由乙方对借款人已购房产进行回购,借款人因此获得的回购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借款人尚未清偿给甲方的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不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乙方如在甲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那么保证在“担保保证金专户”上的资金不少 / 万元,且不得少于甲方为该协议项下发放全部贷款余额的 / %。
缺乏局部授权甲方在为借款人发放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给乙方时按贷款金额的 / %逐笔提取担保保证金,提取局部可视同乙方收到借款人已划转相应房款。乙方“担保保证金专户”内资金专项用于但不限于履行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项下的保证责任。当借款
人未按期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时,乙方授权甲方可从“担保保证金专户”直接扣收乙方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实现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
第八条: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项下向甲方申请房屋按揭贷款合作、与甲方签署本房屋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均已得到乙方董事会或其内部相应有关机构的同意,且不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任何一方对上述任何条款的违反均构本钱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而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赔偿金自违约事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每日收取。
第十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上述规定并不影响甲方就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期限结束时终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如有)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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