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余杭区范围内,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
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贷款条件。凡符合本办法下述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5.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按揭条件6.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7.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须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
8.承包方同意土地流转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依法再流转;
9.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六条贷款用途。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包括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等,同时应符合我区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贷款额度。统筹考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流转方式和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70%o
第八条贷款期限。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贷款用途、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可放宽至三年但不得超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贷款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由贷款人自主确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
款的利率,原则上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含)执行,贷款用于粮食生产用途的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般实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清息。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贷款操作流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程序:贷款申请一贷款调查一贷款审查、审批一签订抵押合同T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贷款发放与支付一贷后管理一贷款归还。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委托流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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