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独角兽法考(民法)-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最高额抵押
七、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
    1.仅有一个抵押权存在——→发生混同——→抵押权消灭         
2.有多个抵押权并存——→不发生混同——→抵押权不消灭——→抵押顺位不变
(1)按揭条件情形一
甲(第一位)300万
乙(第二位)200万        抵押物(价值300万)                甲变为所有人
丙(第三位)100万
说明:此情形下,甲的抵押权排在第一顺位,抵押物价值恰为300万,甲变为所有人时,乙丙不能得到清偿。
(2)情形二
甲(第一位)100万
乙(第二位)200万        抵押物(价值300万)                甲变为所有人
丙(第三位)300万
说明:此种情形,甲在第一顺位,但是甲只能在第一顺位获得100万,剩余的200万价值应当满足第二位抵押权人乙的需要,此时,如果甲想要保留所有权,需代为清偿乙之债权,否则,乙可以追及抵押物。
《担保法解释》第77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例题:甲企业欠乙丙企业货款未还,以自有房屋分别抵押于乙丙,并先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后因乙企业兼并甲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因混同而消灭
    B.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C.乙企业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该房屋由丙企业行使抵押权
    D.乙企业不因混同而使抵押权消灭,故其可以以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对抗丙企业的抵押权
八、最高额抵押
(一)含义:预定最高限额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地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二)特征:
1.担保债权的未来性不特定性
2.抵押权的独立性:通常先设定抵押,债权才会发生,不过当事人可以约定将设定抵押之前的债务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物权法203条】
★(三)效力:
1.主债权中部分债权移转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移转【从权利不从】
2.在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1)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后者为限。
(2)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前者为限。
例题:甲企业,乙银行;未来三年,每月1000万,总额不超过3.6亿元。丙以其高级大酒店一幢设定担保。三年后,甲欠乙余额2.8亿元,到期不能偿还。拍卖大酒店,得3.5亿元。问:乙可以从其中的多少钱中优先受偿?
3.最高额可以变更,但是不得对抗后来设定的抵押权
例题:甲企业——————乙银行,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号,每月1000万,预定总额不超过3.6亿元。2007年1月,丙向丁银行借款4000万,又以该高级大酒店设定抵押。2007年2月,经丙同意,甲乙协定,将期限延至2009年4月30日,预定担保总额为4亿。到期清算甲欠乙3.8亿元,不能偿还,拍卖大酒店,得价款4亿元。问:乙银行得以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实行条件:债权确定(第206条)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约定,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期间,甲企业每月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预定最高限额为3.6亿元,丙用自己的高级大酒店一幢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2007年1月,丙向丁银行借款,又以其高级大酒店设定抵押4000万。2007年2月,在经过丙的同意之后,甲乙协定,将借款期限延至2009年4月30日,总额增加至4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所设定的两次抵押都是最高额抵押。
B.如果到期甲有3.8亿不能偿还,大楼拍卖,得价款4亿元,此时乙只能在3.6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C.如果在债权确定之日,甲实际欠乙银行的债务是3亿元,大楼拍卖得价款4亿元,乙优先受偿的范围是3亿元。
D.如果乙银行将对于甲企业的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不随之而转让。
例题:【2015-54】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协议》,张某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公司,担保甲公司在一周前所欠乙公司货款300万元,最高债权额4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7月2日到2015年7月1日。债权确定期间内,甲公司因从乙公司分批次进货,又欠乙公司100万元。甲公司未还款。关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和抵押权期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额为100万元
B.债权额为400万元
C.抵押权期间为1年
D.抵押权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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