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湘管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手房贷款∙【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管发〔202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十)职工及配偶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七)(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
(三)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提取的;
(四)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为准);
(六)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七)职工及配偶在外省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职工及配偶办理了“月对冲”还贷的;
(十)职工办理了“约定提取”,在协议未终止前以偿还其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资料、条件、时限及额度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情形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住房或首次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建、修)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以内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职工及配偶住房套数认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有效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注销房产套数不计。职工工作地在外省的,另须提供职工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印章的外省工作证明;职工配偶工作地在外省的,另须提供职工配偶在外省的纳税证明或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及配偶户籍地在外省的,另须提供职工或配偶的外省户口簿。
第九条 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
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第十条 除提供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职工应根据不同提取类别,按如下要求申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房
提取资料: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时限: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2.购买二手房
提取资料:二手房买卖合同(法拍房为执行裁定书)、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住房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合同。
提取时限: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1次,自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满12个月后的24个月以内提取(提取时产权未注销)。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3.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取资料: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购房款付款凭证。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另须提供购房合同。
提取时限: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限取1次,自拆迁安置购房之日起24个月以内提取。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资金与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两者之差额。付款金额按剔除该套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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