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实行职业资 ...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交通局
办上岗证【公布日期】1998.11.24
【字 号】渝交局发[1998]1072号
【施行日期】1998.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交局发[1998]107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交通局、劳动局,各区县(市)交通局(委)、劳动局:
  为确保汽车维修质量和行车安全,培养和造就一批素质较高的汽车维修技工队伍,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交通部、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汽车维修业中的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主要指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轮胎工等)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书。
  二、从1999年元月起,各单位新招收、录用的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
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已从事汽车维修但还没有取得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其参加相应工种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为方便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避免重复培训,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上岗证培训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对不按以上要求参加培训和不按国家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市交通局所属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不核发上岗证,市劳动局不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为规范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上岗证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全市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的培训和鉴定工作在市交通局、市劳动局的指导、管理下,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从事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培训和鉴定的机构,应向市劳动局申请培训和鉴定资格,市劳动局会同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六、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无证不得上岗,对擅自招收、录用末经培训的人员从事汽车维修的用人单位,交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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