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素贞、马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9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胜马超周甜甜
【审理法官】罗胜马超周甜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木素贞;马冰梅
【当事人】木素贞马冰梅
【当事人-个人】木素贞马冰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木素贞
【被告】马冰梅
【本院观点】马冰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予以处理,本案所涉款项木素贞已经报案登记。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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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冰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予以处理,本案所涉款项木素贞已经报案登记。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嫌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的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且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已经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封在案的财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综上,木素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21:14:15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郭某驾驶×××东风牌重型牵引车及×××车同张某2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兴邦公司装载四根暖气管道途径崇信前往平凉途中,于当日15时30分许在崇白公路17KM+788M道路转弯处,与相向行驶的王文斌驾驶的×××比亚迪小型客车会车时,因紧急刹车,致使半挂车上固定暖气管道的扎绳断裂,暖气管道从左侧滚落,砸在小型客车上,致车内人员焦某1、徐某1当场死亡,闫某2、左某、王某、王文斌受伤。案发后,郭某报警并积极施救伤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经审查认为,马冰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木素贞存款人(受害人)报案登记,现马冰梅的罪名已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木素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木素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木素贞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马冰梅归还木素贞欠款1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马冰梅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错误。1、马冰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罪;2、马冰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
马什么梅是什么梗事案件,马冰梅吸收的存款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被非法吸收的存款。而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17号判决书中,法院没有责令被上诉人退赔,被害人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借款时马冰梅说去投资涡阳县临湖镇大李美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房产开发急需用钱,双方约好还款时间和利息。4、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17号判决书中得知,公安机关已查封太和县原墙销售大厦1-4层14840平方米,其现在涡阳县临湖镇大李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没被公安机关查封。木素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支持木素贞诉讼请求。
木素贞、马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木素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冰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木素贞因与被上诉人马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8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木素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木素贞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马冰梅归还木素贞欠款1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马冰梅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错误。1、马冰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罪;2、马冰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马冰梅吸收的存款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被非法吸收的存款。而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17号判决书中,法院没有责令被上诉人退赔,被害人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借款时马冰梅说去投资涡阳县临湖镇大李美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房产开发急需用钱,双方约好还款时间和利息。4、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17号判决书中得知,公安机关已查封太和县原墙销售大厦1-4层14840平方米,其现
在涡阳县临湖镇大李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没被公安机关查封。木素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支持木素贞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木素贞向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马冰梅归还木素贞欠款125万元;2.依法判令马冰梅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经审查认为,马冰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木素贞存款人(受害人)报案登记,现马冰梅的罪名已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木素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冰梅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予以处理,本案所涉款项木素贞已经报案登记。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涉嫌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的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
、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且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已经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封在案的财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
综上,木素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罗 胜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康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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