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化妆品店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三条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化妆品店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一、员工带妆上岗眉毛、眼睛、脸颊、嘴巴,缺少一处罚10元,不私自用店内商品,违者每处/每次罚10元。
收银员规章制度
二、微笑服务,露出八颗牙齿,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坐凳子,违者每次罚10元。
三、上班期间不准带手机放前台,不会客,违者每次各罚10元。
四、各人区域所有商品先进先出,从后填补,不用心,压着临期商品自己购买。
五、货品干净整齐,丰盈饱满,缺货不补,每次20元,货品凌乱不归位,每次20元。
六、一商品一价签没价签每个20元,卫生从下往上用手平擦,不能有灰尘,头发等脏东西,各人区域地面不能有粘在地面上的脏东西,每一处10元。
七、一个月正常两天假期,当月不用可累计到下个月一起休。节假日、大型活动不准休假,否则1天扣3天工资。
八、店内所有商品哪怕是袋包或中样,不准私自拿用或带出,发现一次罚100-1000元,并且立即开除,严重者交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泄露店内商业机密者,100-1000元,对店造成严重损失,立即开除,没有工资。
1、生产化妆品某某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2、进入化妆品某某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了。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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