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法院离婚程序核⼼内容: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什么?抚养权变更的程序怎么⾛?⼦⼥抚养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因⼦⼥抚养问题争执不休,从⽽引发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以下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抚养权变更的法律知识。
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或双⽅的情况或抚养能⼒发⽣较⼤变化,均可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变更⼦⼥抚养权⼀般先由双⽅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持:
1.与⼦⼥共同⽣活的⼀⽅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继续抚养⼦⼥的;
2.与⼦⼥共同⽣活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为,或其与⼦⼥共同⽣活对⼦⼥⾝⼼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周岁以上未成年⼦⼥,愿随另⼀⽅⽣活,该⽅⼜有抚养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个条件,即可向⼈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健康成长的⾓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民法院判决。
⼆、变更抚养权的⽅式
(⼀)协议变更
⽆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并⾮⼀定要向法院起诉,双⽅当事⼈达成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时,⽗母⾸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直意见,直接变更⼦⼥抚养权。
(⼆)诉讼变更
夫妻⾛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平⽓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
孩⼦时,如果离婚夫妻⽆法通过协商达成⼀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式,要求变更孩⼦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第⼀种:如果你们双⽅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的⽣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双⽅的⾝份证、户⼝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孩的户⼝簿、出⽣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种:变更⼦⼥抚养权⼀般先由双⽅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规定,⼀⽅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持变更:(1)与⼦⼥共同⽣活的⼀⽅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继续抚养⼦⼥的;(2)与⼦⼥共同⽣活的⼀⽅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为,或其与⼦⼥共同⽣活对⼦⼥⾝⼼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周岁以上未成年⼦⼥,愿随另⼀⽅⽣活,该⽅⼜有抚养能⼒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共同⽣活的⼀⽅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或者⼦⼥长到有识别能⼒时,主动提出与另⼀⽅⼀起⽣活时,
应另⾏起诉。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抚养⽅⾯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起诉。
四、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则
⼦⼥的成长是⼀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协商时或判决中所依据的⽗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成长的过程中发⽣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健康成长的考虑,规定了⽗母⼀⽅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表达⾃⼰意愿的⼦⼥的意见应成为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合法权益的⾓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母离异对⼦⼥的⼼灵造成更⼤创伤。
具体⽽⾔,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坚持有利于⼦⼥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先,应综合考虑双⽅的经济条件和⽣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多数是中⼩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众⽣活⽔平的提⾼,⼦⼥读书和⽣活的开⽀将越来越⼤,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的经济条件对⼦⼥接受良好教育的作⽤。如果双⽅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
虑⼦⼥的学习和⽣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童的学习和⽣活带来太⼤的影响和冲击;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的⽣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学时期是⼀个⼈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抚养⽅⽣活习惯的好坏,对⼦⼥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将直接影响⼦⼥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道路的选择。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是否有抚育⼦⼥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经济条件和⽣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即将获得⼦⼥抚养权的⼀⽅是否真正具有养育⼦⼥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活中,有的当事⼈与对⽅争⼉⼥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赌⽓,⽽并⾮出于对⼦⼥成长考虑,这些⼈在获得⼦⼥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的教育漠不关⼼,放任⾃流。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当事⼈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化⽔平和对⼩孩的关⼼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坚持尊重有识别能⼒⼦⼥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已满⼗周岁,此时被抚养⼈⼀具备⼀定识别和判断能⼒,应充分了解并尊重⼦⼥随⽗或随母⽣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与其喜欢共同⽣活的⼀⽅当事⼈获得抚养权。即使⼦⼥所喜欢跟随的⼀⽅当事⼈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好,但只要其具有⼀定的抚养能⼒、可以确保⼉⼥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的意愿,使其能从变
更抚养权中获得⽗母更好的、更称⼼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母离异对⼦⼥⼼灵造成更⼤的创伤。抚养费的不⾜部分,可以由另⼀⽅按照合理数额⽀付。
五、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
第⼀千零⼋⼗四条【离婚后的⽗母⼦⼥关系】⽗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离婚后,⼦⼥⽆论由⽗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千零⼋⼗六条【⽗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者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或者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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