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当事⼈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关于离婚当事⼈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法律效⼒。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需经我国⼈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离婚的外国⼈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法律效⼒。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需经我国⼈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民法院第⼀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法律效⼒的证明。
法院离婚程序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提交的我国⼈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法律效⼒的证明收⼊当事⼈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提供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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