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的...
关于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2.23
【文 号】〔2012〕民四他字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2.2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正文
关于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2年2月23日 〔2012〕民四他字第3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辽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于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法院离婚程序  我国公民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是南非共和国南豪登高等法院所作2011/2794号判决(以下简称2011/2794号判决),该判决系撤销南非共和国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所作7373/2009号离婚判决(以下简称7373/2009号判决)的判决,应当属于离婚判决的范畴。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南非共和国与我国没有订立相关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于某于2010年9月10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出与韩某某的离婚诉讼,该案正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该诉讼在立案时间上早于于某在本案中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2011/2794号判决的申请,亦早于韩某某向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7373/2009号判决的申请。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在于某与韩某某的离婚诉讼正在由我国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对于于某在本案中申请承认的2011/2794号判决不应予以承认。同理,此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不应当作出(2010)沈中民四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对韩某某申请承认的7373/2009号判决予以承认。该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可以以人民法院主动发现错误为由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此复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于某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
(2011年12月8日 〔2011〕辽民-他字第10号)
  我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于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向我院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关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撤销已生效的离婚判决的判决是否属于我国法院
承认离婚判决的范围,以及我国法院原作出的承认离婚判决的裁定是否能予以撤销,如撤销采取何种法律程序问题,应向请示。现将有关情况及需要请示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某,女,中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二、基本案情
  于某与韩某某均为中国国籍,二人于2005年在南非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韩某某作为原告在南非起诉离婚,南非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译文如此)作出7373/2009号判决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韩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效力。2010年11月4日,该院作出(2010)沈中民四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对南非约翰内斯堡“中心法庭”(译文如此)作出的案号为7373/2009的离婚判决予以确认。
  2011年4月12日,南非共和国南豪登高等法院作出2011/2794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南非
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译文如此)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案号为7373/2009的离婚判决书。2011年4月27日,于某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韩某某以欺诈形式骗取南非约翰内斯堡中心法庭作出案号为7373/2009的离婚判决,并经韩某某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沈中民四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于某得知后,以原判决内容不真实,系韩某某伪造证据所得为由向南非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南非共和国南豪登高等法院作出案号2011/2794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南非约翰内斯堡中心法庭作出的案号7373/2009的离婚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请求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并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另查,2010年9月10日,于某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出同韩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于某抚养,韩某某给付抚养费,该离婚诉讼尚未审结。
  2011年4月4日,韩某某在南非另行登记结婚。
  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
  1.该院合议庭评议后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人意见:对该判决不予承认,驳回申请。理由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我国同南非共和国没有相关条约及互惠,故只能依照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判决进行承认,其他内容的判决不能进行承认。于某本次申请承认的判决内容为撤销该国原离婚判决,不属于我国法院审查承认的离婚判决的范围,故对此种判决法院不应予以审查及承认,对于某的申请应予驳回。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表明婚姻关系经生效判决确定解除即无法逆转。因此,南非法院此项撤销离婚判决的判决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也不应予以承认。况且韩某某已经在原离婚判决生效并经承认后再婚,再行撤销离婚判决显然不当。综上,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少数人意见:该申请应该支持,承认判决效力。理由是:
  于某申请承认的判决虽不是以离婚为直接内容的判决,但是基于离婚诉讼产生的判决,应属于广义范围的离婚判决,故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该院原作出的裁定承认其离
婚判决的效力,现南非共和国相关法院撤销其原离婚判决,我国如不承认其效力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该判决符合承认外国判决要求的条件,应予承认。此外当事人已经在大东区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其争议可由大东区法院一并处理。综上,应当裁定承认南非共和国南豪登高等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1/2794号关于准许撤销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7373/2009号判决书的判决。
  2.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二种意见:裁定承认南非共和国南豪登高等法院作出的2011/2794号判决;
  第三种意见:撤销该院(2010)沈中民四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
  因该案疑难,故上报请示我院:
  其一,该案是否属于我国法院承认离婚判决的范围?
  其二,该院原作出的承认离婚判决的裁定是否能予以撤销,如撤销采取何种法律程序?
  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1.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
  关于于某提出的承认南非南豪登高等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1/2794号判决的效力的申请。2010年韩某某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南非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案号为7373/2009的离婚判决书的申请时,于某已经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根据1991年8月13日公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法(民)〔1991〕2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的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韩某某提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但由于两个案件在不同法院诉讼,当事人隐瞒了相关情况,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韩某某的申请时,对于某的诉讼并不知情,且该院在受理韩某某的申请后依法作出了(2010)沈中民四特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承认了南非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作出的7373/2009离婚判决在我国境内的效力。现于某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南非南豪登高等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1/2794号判决的效力。一
方面,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某与韩某某的离婚诉讼正在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提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不应受理。另一方面,于某提出申请承认的南非南豪登高等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1/2794号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准许撤销约翰内斯堡中央离婚法院对申请人于2009年9月23日案件号7373/2009之判决。该判决为撤销判决,而非离婚判决,不属于目前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受理范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某提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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