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最新9篇
离婚纠纷最新9篇
   
 
离婚纠纷 篇一
    上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
    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
    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
    2.
    3.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婚生女儿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抚养。上述《离婚协议》以及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知,首先上诉人的现有状况并无不利于孩子的抚养条件,其次被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于孩子怠于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换言之,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至今,上诉人一直严格遵照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被上诉人不能举证
证明上诉人的生活环境存在重大变更导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因此被上诉人诉求变更抚养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法院对此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审判决将父母二人对孩子共同抚养随意变更为孩子由其母亲单独抚养,恶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努力,父亲和母亲在孩子的生命中起着纵横交错而非单一的影响。上诉人对于与孩子的母亲离婚这一事实非常遗憾,但是希望父母的错误对于孩子的影响能够尽量减到最低。事实上,上诉人认为,父母离婚后,由二人对孩子共同进行抚养就是对孩子伤害的最好弥补,这样不仅能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面的疼爱,更是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大有裨益
    也许孩子的母亲,也就是被上诉人并没有考虑孩子的感受,没有考虑如何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这让上诉人觉得很难过。但是更另上诉人震惊的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恶意袒护被上诉人,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原本父母共同抚养的和谐格局强行打破,直接导致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将要面临失去父亲疼爱的局面,上诉人认为这对于孩子今后的人生道路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反而更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恶劣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和孩子的共同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离婚纠纷 篇二
    离婚协议书
    甲方(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 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分摊,乙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为日常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大写:    ),如果女儿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可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到女儿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定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数额和支付时间;
    3、甲方应悉心抚养女儿,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行为;
    4、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但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乙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寒暑假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天,如甲方临时或春节探望,应提前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钱款:甲乙双方无共同存款,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2、房屋:夫妻婚后所居住的房屋为甲方婚前财产,归甲方所有。
    3、汽车:婚后乙方名下的汽车一辆,型号:车牌号:,归乙方所有,甲方名下的汽车归甲方所有。
    4、其他财产:(1)甲乙双方共有的家电、家具归甲方所有。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      元(2)甲乙双方互相赠与的物品归受赠方所有,各自的衣物、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
    2、甲乙任何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所附债务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离婚后所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        );情节严重的,受害方可另主张损害赔偿。
    六、甲乙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离婚纠纷 篇三
    协议人: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协议人:林,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住市路号室。
    张与林于年月日认识、交往,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字第号。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张。因近一年来张经常酗酒,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协议离婚如下:
    一、张与林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由张抚养,林每月支付抚养费元,至张18岁时止。
法院离婚程序    三、年月日双方共同购买的单元房,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归张所有,张一次性支付给林人民币元。除此之外双方确认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如有债务的,系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自行负责。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吴(签名)协议人:林(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纠纷 篇四
    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高与刘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刚才庭审的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因家人不断催促,原告无奈与被告匆匆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结婚的。有哪一个女人希望自己经常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呢?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有多次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本来基础就很薄弱的一点感情已经被彻底破坏掉,原告无法继续与一个有暴力倾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人共同生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
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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