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洪、刘思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伟洪、刘思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以星贺伟莫菲 
【审理法官】杜以星贺伟莫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伟洪;刘思明;珠海市洪基实业有限公司;梅爱;陈静 
【当事人】刘伟洪刘思明珠海市洪基实业有限公司梅爱陈静 
【当事人-个人】刘伟洪刘思明梅爱陈静 
【当事人-公司】珠海市洪基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林洁琼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林洁琼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阳华永吴毓斌林洁琼 
【代理律所】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伟洪;刘思明;珠海市洪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梅爱;陈静 
【本院观点】梅爱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陈静的起诉,属于梅爱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其他当事人刘伟洪、刘思明、洪基公司对此均明确表示同意,本案亦无证据显示梅爱的该项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受理撤诉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撤销社会公共利益管辖证据先予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法院离婚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梅爱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陈静的起诉,属于梅爱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其他当事人刘伟洪、刘思明、洪基公司对此均明确表示同意,本案亦无证据显示梅爱的该项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梅爱撤回对陈静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0 14:07:30 
刘伟洪、刘思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终1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洪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莲兴街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伟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琼,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伟洪、刘思明、珠海市洪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爱、原审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梅爱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陈静与刘伟洪已于2015年1月12日离婚、一审判决未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刘伟洪与陈静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撤回对陈静的起诉。刘伟洪、刘思明、洪基公司对梅爱的上述申请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梅爱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陈静的起诉,属于梅爱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其他当事人刘伟洪、刘思明、洪基公司对此均明确表示同意,本案亦无证据显示梅爱的该项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梅爱撤回对陈静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杜以星
审判员 贺 伟
审判员 莫 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晓明
书记员田里程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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