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2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文安林锋丰伟 
【审理法官】李文安林锋丰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某;程某 
【当事人】赵某程某 
【当事人-个人】赵某程某 
【代理律师/律所】周玲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鲁敏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王艳梅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玲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鲁敏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王艳梅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玲鲁敏王艳梅 
【代理律所】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赵某上诉认为案涉离婚协议是程某以自杀威胁、被迫签署的,与此同时又陈
述协议中150万元的补偿款系以女方程某生下二胎为前提,其说法本身自相矛盾,亦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赵某至今也未就协议主张撤销,程某亦对赵某主张的胁迫说法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认定赵某与程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属正确。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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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某上诉认为案涉离婚协议是程某以自杀威胁、被迫签署的,与此同时又陈述协议中150万元的补偿款系以女方程某生下二胎为前提,其说法本身自相矛盾,亦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赵某至今也未就协议主张撤销,程某亦对赵某主张的胁迫说法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认定赵某与程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属正确。依据该协议,赵某理应向陈
欣支付150万元补偿款,赵某主张其缺乏履行能力的上诉理由也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6: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赵某与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姓名赵钰荌。2019年1月22日,程某、赵某在硚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写明“1,男方名下的所有婚前房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2,双方名下无存款,无家居用品分配。3,私家车一辆,车牌号鄂A×××某某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4,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万),于2019年6月31日前付清"。现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赵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程某支付150万元以及提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
程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程某于2019年元月22日到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订立离婚协议,赵某辩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是在程某的胁迫下签署的,补偿金额部分不是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赵某现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对此辩称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认为程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顺利孕育第二个孩子出生,客观上没有履行协议书约定且赵某没有给付财产能力的辩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程某、赵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载明,“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姓名赵钰荌,出生日期××××年××月××日,离婚后由男方抚养并监护,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到独立生活为止。一方探视,另一方协助。女方在孕期,预产期在2019年6月29日,离婚后由男方抚养并监护,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到独立生活为止,一方探视,另一方协助。"这一条说明了双方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及程某怀孕的一些情形。赵某答辩中将程某生育孩子作为履行协议的附加条件的观点,既不符合程某、赵某离婚协议的约定,也违背了《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的理念。故赵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程某、赵某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程某要求赵某按照协议约定向程某支付补偿
款1500000元的诉讼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程某提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程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赵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程某支付1500000元;二、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赵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程某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我方是在程某胁迫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我方不具有签订协议的可能性,也没有能力履行该协议。    综上所述,赵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2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敏,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程某负担。事实
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我方是在程某胁迫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我方不具有签订协议的可能性,也没有能力履行该协议。
法院离婚程序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程某答辩称,赵某陈述的事实均不属实,赵某认为是受胁迫的不属实,离婚后的怀孕流产是赵某带着我亲自去做的,赵某名下登记的房产有两三套,不存在不具有履行能力的问题,一审认定正确,要求维持。
原告诉称     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赵某向程某支付150万元人民币的离婚补偿款;2、判决赵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程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决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赵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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