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邢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邢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9 
【案件字号】(2021)辽07民终30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于宏伟安剑凌韩晓武 
【审理法官】于宏伟安剑凌韩晓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某;邢某 
【当事人】孙某邢某 
【当事人-个人】孙某邢某 
【代理律师/律所】李孟锐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仇一通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孟锐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仇一通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孟锐仇一通 
【代理律所】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5:50:21 
孙某、邢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民终30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锐,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一通,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上诉人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院离婚程序     上诉人孙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于宏伟
审 判 员 安剑凌
审 判 员 韩晓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铭阳
书 记 员 张 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