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华黄咏梅徐俏伶 
【审理法官】张华黄咏梅徐俏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黎某;蔡某 
【当事人】黎某蔡某 
【当事人-个人】黎某蔡某 
【代理律师/律所】林玉霞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黄祖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朱庆东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玉霞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黄祖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朱庆东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玉霞黄祖鑫朱庆东 
【代理律所】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0:37 
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霞,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法院离婚程序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劲文
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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