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夏申峻屹张弘
【审理法官】杨夏申峻屹张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胡某
【当事人】王某胡某
【当事人-个人】王某胡某
【代理律师/律所】李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贾丽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牟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阎慧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贾丽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牟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阎慧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琦贾丽娟牟菲阎慧鸣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上诉人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04:26:41
胡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270号
法院离婚程序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慧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胡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上诉人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杨 夏
审 判 员 申峻屹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史晓霞
法官助理 李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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