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1534号
【审理程序】法院离婚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传水柳冰董凡睿
【审理法官】李传水柳冰董凡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某;胡某
【当事人】张某胡某
【当事人-个人】张某胡某
【代理律师/律所】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天浪
【代理律所】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0:45:45
张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民终15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成,明光市涧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传水
审判员 柳 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金玲
书记员司晓丽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