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5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4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于水清
【审理法官】姜蓉张好栋于水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郝某;姚某
【当事人】郝某姚某
【当事人-个人】郝某姚某
【代理律师/律所】厉伟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侯敏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厉伟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侯敏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厉伟侯敏
【代理律所】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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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程序【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产内的家具、家电、房屋装修投入应否分割、被上诉人姚某婚内定期支付给父母的费用累计139万余元应否分割、被上诉人姚某签署离婚协议后补发的工资366136.42元应否分割问题。《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涉案的三项财产均未在协议中列明,郝某要求依法进行分割。关于案涉三项财产应否分割的问题本院阐述如下:1.关于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产内的家具、家电、房屋装修投入应否分割。这部分财产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确定价值,一审未予分割,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至于,这部分财产是否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处置本院不作定性。2.关于被上诉人姚某婚内定期支付给父母的费用累计139余万元应否分割。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上诉人姚某婚内定期支付给父母的费用累计139余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经审查,被上诉人姚某婚前、婚内定期给父母赚钱,该行为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不能视为被上诉人姚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另一方郝某以其不知情为由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3.关于被上诉人姚某签署离婚协议后补发的工资366136.42元应否分割的问题。被上诉人姚某未有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双方明知该部分财产的存在则该部分财产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第四条中列明的“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未提取的住房公职金”的财产内容,也不属于离婚协议第五条中“其他财产”的内容,故签署离婚协议后被上诉人姚某补发的工资366136.42元应属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应由双方均分。 综上所述,上诉人郝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被上诉人姚某离婚后补发工资366136.42元应由上诉人郝某、被上诉人姚某各占50%,被上诉人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郝某183068.21元; 二、驳回上诉人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15元,由上诉人郝某负担13874元,被上诉人负担15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15元,由上诉人郝某负担13874元,被上诉人姚某15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2:40: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郝某与姚某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7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第四条现金及存款、住房公积金中约定,双方共同确认,婚内男方给与女方的全部资金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不就对方名下的任何现金、存款、住房公积金主张任何权利。男方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女方支付25万元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离婚协议中第五条其他财产中约定,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在任何时候均互不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第七条约定,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一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
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郝某提交家具、家电照片、购物截图、收费凭证打印件、视频一宗,证明婚后双方在青岛市金科罗兰公馆3号楼3单元401户房屋内添置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等家电以及各种家具并进行装饰装修。姚某质证后表示,对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上述证据为郝某单方提供,多数家具家电照片只显示有使用说明书、包装箱灯光,没有实物照片,且对于上述家具家电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款、购买方等信息均没有显示,无法证明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使用的。视频仅仅是装饰装修后的视频,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自对于装饰装修出资及出资金额。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上述家具家电为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经过长时间的使用等,所有物品及装饰装修均已贬值,根本达不到郝某所称遗漏的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其他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家具、家电无特定指向性,无法证明上述家具、家电购买时间、具体花费、用途等,故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定。郝某提交录音一段,证明离婚协议中的25万元系因当时姚某父亲需要治病,其才得知姚某有50万元。姚某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系郝某单方面陈词,并不能证明家具、家电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处理,且姚某也在录音中表明已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处理。
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郝某提交网页截图一宗,证明姚某系职业足球运动员,2019年效力于青岛黄海足球队。在2019年中甲联赛中,黄海足球队夺冠冲超,其中姚某作为主力且在比赛中屡屡拿分获得了大额奖金。此奖金系姚某在2019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并未进行分割,依法应对其进行分割。姚某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郝某在网站看到青岛黄海青港队夺冠拿到大额奖金,但姚某并不知情球队是否拿到奖金,拿到多少其更不知情,姚某根本没有得到该笔奖金,故郝某并不应分割该笔不存在的财产。姚某提交住院病历一宗,证明其父亲患有多种重大疾病并于2017年6月16日入院。郝某质证后表示,姚某未告知郝某向父母大额转账的情况,该行为显然是隐瞒、转移、虚报夫妻共同存款,以便在离婚时对此部分财产不进行分割,侵占夫妻共同存款。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姚某提交平安银行、交通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一宗,证明其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13日向郝某共计转账1859898元。郝某质证后表示,自双方结婚以来,姚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其自己掌握控制,其从不过问存款的数额及花销情况,亦不清楚姚某的收入多少。姚某是怕其分钱,所以才逼迫郝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郝某申请,一审法院出具调查函,调取姚某名下、平安银行xxx0×
××0413账号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一宗,郝某拟证明离婚时姚某告知其夫妻共同存款仅剩1万多元,实际上姚某尚有2488000元理财及活期存款未告知郝某,姚某方隐瞒、虚报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半年内,姚某多次将大额资金转出,系转移、抽逃夫妻共同财产。姚某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姚某名下、平安银行6230××××0413账号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单信息不完整。郝某所称2488000元理财及活期存款并不准确,2488000元成本金额是自其开通该款理财产品后所有进出款项累积之后得出的。姚某已于2020年4月7日取出所有理财,共计903853.69元,并于2020年4月7日转账给郝某45万元,后分别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4月13日转给郝某20万元、15000元,共计61万元。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隐匿、转移婚前财产,仅能证明姚某每日有流水花销。并不能证明其多次将大额资金转出。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郝某申请,一审法院出具调查函,调取姚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及平安银行流水明细各一宗,郝某另提交青岛黄海健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网页截图一份,郝某拟证明2020年7月24日,青岛黄海健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姚某支付欠发的2020年5月至7月工资共计366136.42元,此部分工资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不久,在郝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姚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392691元。姚某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每个月向父母转账并非转移婚内财产之行为,因其父亲姚德平身患多种疾病,自2017年6月起住院,花费了巨额医药费。其向父母转款,用于父亲病情,系作为儿女对父母的尽孝,郝某也是知情的,给父母转款治病也并没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其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郝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公信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产的装饰装修及家具、家电价值进行评估,青岛公信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21)鲁0202法鉴字249号退案说明,载明由于原、被告均不能提供涉案装修的竣工图纸、施工合同以及评估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无法查勘,不具备评估鉴定条件,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特将案件退回。郝某质证后表示,对真实性无异议,姚某拒不配合评估,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郝某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姚某质证后表示,无异议。一审法院对退案说明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郝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多次询问,郝某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庭后郝某提交的最后一份财产分割明细清单载明,其要求分得的财产共计1179413.71元。其中包括①家具、家电、房屋装修价值60万元的一半30万元,②姚某向其父母共计转账1392691元的一半6963
45.5元,③姚某补发工资366136.42元的一半183068.21元。与郝某当庭主张要求分割的姚某名下平安银行账号为16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当前账户余额64621.86元及卡号为62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账户项下理财产品成本金额2488000元不一致。因郝某庭后提交的最后一份财产分割明细单中要求分割的金额少于庭审中主张的金额,视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关于郝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郝某庭后提交的该份财产分割明细单中载明的请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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