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某翔与被上诉人易某堂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陕05民终2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车兴民
【审理法官】闵卫红党疆霞车兴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某翔;易某堂
【当事人】赵某翔易某堂
【当事人-个人】赵某翔易某堂
【代理律师/律所】王增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增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增强
【代理律所】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上诉人赵某翔与被上诉人易某堂系事实婚姻,二人自2010年起至今共诉讼离婚六次,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审判决离婚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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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1 08:41:06
上诉人赵某翔与被上诉人易某堂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5民终2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翔,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堂,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法院离婚程序
上诉人赵某翔因与被上诉人易某堂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赵某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强、被上诉人易某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有误。双方发生矛盾属于家庭生活的正常纠纷,并未对夫妻感情造成多大伤害,也未因矛盾分居生活,原审认定双方2008年因被告借款一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是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有分房居住的情况,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条件。3、被上诉人几次起诉离婚,是为了逃避夫妻抚养义务,为了逃避清偿其侄子的32万元债务和银行10多万元贷款债务,故意用起诉离婚的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逃债的目的,与夫妻感情破裂不相干。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处理分割财产及返还彩礼等涉财问题时,要结合婚姻过错的大小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被上
诉人所述离婚理由无事实和证据支持,法院即使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过错完全在被上诉人一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较大,一审法院未经调查判决,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有误。上诉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现生活早已完全陷入绝境,急需大量金钱维持生活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判决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适用法律不当。四、上诉人二十多岁跟随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带大被上诉人的儿子,赡养、照顾被上诉人的老人,现在年老体弱,身患多种严重疾病,恳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支持上诉人的合法上诉请求。
易某堂答辩称,双方分居十年,坚决要求离婚。车雷村的房产是答辩人之子的,与本案无关;渭南家属院的房子答辩人同意让上诉人居住,但被答辩人不交物业费,水电费,单位从答辩人退休工资中扣除,一年大约5000元;被答辩人的生活费,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2500元生活抚养费给被答辩人,应当按照临渭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500元给付。公司是答辩人儿子名下的,与本案无关。
易某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易某堂与被告赵某翔于1990年年初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分别于1992年2月11日与1993年12月13日签订书面的分手协议,但均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双方因被告借款一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被告赵某翔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原告易某堂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五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2019年3月,原告第六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易某堂称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渭南监狱家属院房屋属原告易某堂单位集资建房且无房产证,现由被告赵某翔居住使用,审理中原告易某堂表示同意被告赵某翔在房屋居住直至其再嫁或者去世。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另查明,本院(2017)陕05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赵某翔没有生活来源,因患有心脏病,看病住院时医院多次下发病危通知书,被告易某堂系渭南监狱退休干部,自2016年10月起,月工资增加至5060元,故本院(2017)陕05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易某堂每月给付被告赵某翔扶养费2500元。庭审中原告易某堂未提交被告赵某翔有生活保障金等补助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衡量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被告于1990年年初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双方曾协议离婚两次,诉讼离婚六次,且两人已
分居十余年,足以证明两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经多次调解和好无效,故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位于渭南监狱家属院房屋系单位集资建房,未办理房产证,原被告对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协商不成,故本院不宜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属,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原告易某堂表示同意被告赵某翔在房屋居住直至其再嫁或者去世,本院考虑到离婚后被告没有住处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上述房屋由被告赵某翔继续使用。原告考虑到离婚后被告无生活来源并常年患病需要,自愿每月支付被告赵某翔生活费2500元,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易某堂与被告赵某翔离婚;二、位于渭南监狱家属院房屋由被告赵某翔居住使用;三、原告易某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被告赵某翔生活费25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1月30日前给付当年1-6月的扶养费15000元;7月30日前给付当年7-12月的扶养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某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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