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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酌缶i|!鹃与完善
黄廷旺杨长安
摘要在基层法院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材料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交给被告。无奈,法院通常会选择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报纸上刊登公告,试图让被告知晓起诉内容,从而于指定时间到庭应诉。但法院用来刊登公告的报纸通常被指定为((人民法院报)),而该报的阅读对象主要是法院系统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专业性强。作为普通民众的当事人是几乎不可能看人民法院报的。此外,人民法院报刊登全国范围内法院的公告文书,报纸公告栏里各法院的公告送迭排列的密密麻麻,即便深爱法院报的读者也不会花时间去看公告,更何况当事人。故而本文就一问题展开分析,尝试用更好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关键词起诉材料诉讼文书程序权利实体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73-03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从立法精神理解,婚姻自由应该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
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均可自行决定选择自己的婚姻存续,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应该进行受理和审判。但是,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人口流动频繁,有些公民则长期居无定所,或有多处居所。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另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下落不明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程序法之以设定公告送达,其目的不仅仅是让审理程序合法化,更主要的是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让那些下落不明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法条的规定来看,法院在按上述方式审理和判决离婚案件时在程序上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而实际审判中也达到了保护一方合法权益和诉讼效率的目的,实现了该法条的价值,不过在实际审判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即许多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时,忽略了当事人的应该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引导举证和认证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影响实体处理的公正。笔者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法院离婚程序一、公告送达在离婚案中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对公告送达的方式作了补充规定。该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
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该规定给实践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各地法院对公告送达的做法不一也不规范,更多的是许多公告程序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合法送达是诉讼程序得以推进的基本条件,不规范的送达式直接表现为程序违法,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有许多法院在公告送达上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程序违法,不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尊严。目前公告送达方式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判人员适用公告送达主观上具有随意性。有的法院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只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有的法院规定必须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的法院规定除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外,还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也有的法院规定必须在法院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更多的是许多公告程序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个别审判人员办案时只注重追求结案数量,忽视案件质量,片面追求快审快结,有的是轻信原告谎言,有的是故意规避法律而不作调查,不注重寻或不深入寻当事人,即在法院公告栏内或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了之,以求审理程序合法。
2.公告送达宣传范围上具有局限性。公告送达适用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前一种情形属于真正意义的下落不明,后一种情形属于非真正意义的下落不明。
真正意义的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地不明确,离开原所在地后又音讯杳无,亲戚邻居均不知其消息,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死亡。这类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经公告送达后到庭参』Ju诉讼者几乎没有。这部分人在公告送达中占的比例极小。
非真正意义的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有明确的住址、工作单位、经营地点或虽无明确地址但有下落可寻,而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短时间内无法送达。这部分人往往因外出做生意、探亲、打工、住址搬迁或故意躲避债务、躲避诉讼等原因,长时间或暂时离开住所地。这部分人在公告送达中占公告送达的95%以上。
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是一个大体,从职业上讲,包括各行各业;从文化程度讲,参差不齐;从爱好和习惯讲,千
作者简介:黄廷旺,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杨长安,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O t|f5-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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