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收费版)
(征求意见稿)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市小区(街)号楼单元层
室。
甲方联络人,联系,手机。
2.采暖收费面积: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产证后,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此部分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则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温度标准
采暖期,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温度不低于18℃。
上述所称正常天气情况是指:室外日平均温度在-9℃以上。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采暖室温度标准有特殊要求,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甲乙双方就供热温度发生争议时,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提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与缴费期限
1.缴费标准
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向甲方收取采暖费,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加倍收费,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合同有效期,遇价格调整时,自调价之日起,乙方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向甲方收取采暖费。
2.交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将下一个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交给乙方。
3.采暖费采取方式交纳
(1)直接向乙方交纳供暖费,或将供暖费交至乙方指定的代收费银行;
(2)将采暖费交给乙方委托的收费单位。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地点、围、时间和质量供热。
2.按约定的期限、方式交纳采暖费,并要求乙方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自用采暖设施(注:室自用设施是指室支管、散热器与其附属设备)进行管护,发现室供热设施异常、跑水漏水等情况时,应与时向乙方报修;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与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与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甲方应当向建设单位了解住宅的建筑节能状况、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安装质量等情况。
新交付使用房屋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两年。
4.承担室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隐患整改的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与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与试运行等工作时应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检测、查表、收费或其他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应予配合,并有义务提请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市的规定进行室温抽测。
2.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在巡查中发现甲方的自用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与其他违反《办法》与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书面告知甲方与时整改。
3.受甲方委托对其户自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拆改,并可收取相关费用。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开具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与试运行等工作时应提前一周在街道、小区、住宅单元门、电梯口等处进行公示,提前告知甲方留人监护。
6.有义务按照市有关的供热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在采暖期实行24小时服务,公布值班、报修,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回复甲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布的报修应具有录音功能且保留一个整采暖季,为:
。
7.乙方应按照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与时向用热人公告。
8.采暖期,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户正常采暖的,有义务与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与时消除影响。北京 供暖时间
9.在甲方提出拆改室自用供热设施的需求后,乙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对是否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是否妨碍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进行书面确认。
10.乙方在甲方住宅竣工验收、巡检和供暖试运行期间发现存在属于供热系统设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质量缺陷以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而影响供热质量的,应当书面告知甲方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1.履行《办法》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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