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如何申请
⼀、代理的申请
代理税务纳税⼈、扣缴义务⼈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政复议或者税务⾏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全部代理。
⼆、代理关系的成⽴
纳税⼈、扣缴义务⼈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被代理⼈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签名盖章。纳税⼈、扣缴义务⼈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变化时,被代理⼈应及时向代理⼈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三、代理事宜的执⾏
纳税⼈、扣缴义务⼈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
四、代理关系的终⽌
(⼀)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然终⽌。
(⼆)被代理⼈有下列情况之⼀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终⽌代理⾏为:
1、税务师已死亡;
2、税务代理⼈被注销其资格;
3、税务代理⼈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终⽌代理⾏为:
1、被代理⼈死亡或者解体;
2、被代理⼈授意税务代理⼈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政法规的⾏为,经劝告仍不停⽌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提供虚假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政法规的⾏为。
(四)被代理⼈或税务代理⼈按规定单⽅终⽌委托代理关系的,终⽌⽅应及时通知另⼀⽅,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决定。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造成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扣缴义务⼈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外,对税务代理⼈处以⼆千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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