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甲 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企业委托专业公司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事项。
2.乙方应为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及能力的公司。
3.根据提供的税务代理服务具体实际,填写合同文本留白内容。文本留白处均需进行填写,若条款留白处不适用本次服务事项,请填写“/”。
4.针对本合同未约定但需增加约定的内容,可在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中补充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接受甲方税务代理业务委托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事项
项目名称 | 税务代理项目内容 | 是否服务 | 备注 | ||
是(√) | 否(╳) | ||||
(一) 办理税务登记 | 1.注册登记手续 | ||||
2.变更登记手续 | |||||
3.注销登记手续 | |||||
(二)代办票据 | 1.发票领购 | ||||
2.发票票种认定、购票本申领更换 | |||||
3.发票增量审批 | |||||
4. | |||||
(三)办理纳税申报 | 1.纸质申报 | ||||
2.增值税抵扣 发票认证 | a.远程认证 | ||||
b.税务机关认证 | |||||
3.缴纳税款及税票返还 | |||||
4.出口企业免抵退申报 | |||||
(四)代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 1.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 ||||
2.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手续 | |||||
(五)代理延期申报 缓缴税款和申请退 税手续 续 | 1.延期申报缓缴税款 | ||||
2.申请退税手续 | |||||
(六)建账建制 | 建账建制 | 代理税务 | |||
(七)制作涉税文 书、税务行政复议 | 1.制作涉税文书 | ||||
2.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
(八)纳税审查 | 代理审查纳税情况 | ||||
(九)税务咨询及顾问 | 1.政策咨询 | ||||
2.常年顾问 | |||||
(十)国家税务局规 定的其他业务 | 1.办理政策性减免税审批 | ||||
2.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审核 | |||||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 | |||||
4.企业亏损认定 | |||||
5.其它服务 | |||||
第二条 完成时间、具体要求
(一)完成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非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中止履行的,待中止因素消除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应顺延。
(二)具体要求: 。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结算
(一)服务费用为(含增值税)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该费用已包含工作成果交付甲方前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二)费用结算
1. 乙方向甲方交付正式全部服务工作成果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日内,甲方按第 种方式 至乙方账户。
(1)支付全部费用。
(2)支付全部费用的 %,即 元整(大写), 元(小写)。全部费用的 %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服务工作成果全部交付之日起算 个月)届满,且甲方对交付工作成果无异议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向乙方支付余款。款项支付可以以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进行结算。
2.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乙方税务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二)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乙方有必要增加的、本合同约定外的税务代理工作,甲方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三)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应向乙方如实提供与服务业务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允许乙方代理人员查阅与服务业务有关的文件、档案及到生产经营现场查看。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应具备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二)安排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税务代理服务。
(三)对完成的业务服务和提交的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全面性、专业性、真实性负责,同时与甲方实际相符。。
(四)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并于服务业务结束后如数归还。因乙方保管不善丢失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承担除本合同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本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七)履行本合同义务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对第三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 日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服务业务,每逾期 日按照本合同全部金额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加收滞纳金的,乙方应就、加收滞纳金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向甲方赔偿。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交付的工作成果侵犯第三方权益,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终止和解除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前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对已完成的工作任务据实结算。
(三)乙方未能及时开展服务业务,经甲方催告 日内仍不能开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未能及时将完成服务业务所需的主要资料交与乙方,经乙方催告 日内仍不能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满足本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解除合同条件的,一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
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
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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