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简答题
1财政收支划分是指,财政体制、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收支方面的职权、职责所作的划分。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管子,确定各自的收支范围和权限的总称。
2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
  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
3征税对象课税的客体,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收分类的主要依据,也 税收制度的首要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体现出不同税种课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而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法律术语称其为课税客体。 征税对
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财产,即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如房产、车船等。4、行为,即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如屠宰行为等。5.资源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4、房产税[1]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又称房屋税
5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有过错的、依照税法规定应承担一定税收法律责任的作为和不作为。税收违法行为的这一概念,有四个层次的基本含义:第一,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是构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前提,也是区别税收违法行为与其它经济违法行为的重要特征。第二,税收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因过错而实施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只有行为人因过错而违反税法的规定,其行为才属税收违法行为。第三,税收违法行为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税收违法行为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而发生违法后果的行为方式。例如,纳税人为达到偷税之目的,而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盈利数
类别
违法行为代理税务
法律责任
法条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
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制度办法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并处5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偷税行为。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为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有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非法印制发票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为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为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
 
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其他机构未能协作的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其他机构未能协作的行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6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3%。
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 ,(免税的除外)。
一、认定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二、税收管理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3%
1、税率不一样,小规模3%,一般纳税人17%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3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依据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又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个人所得税法里所说的"住所"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可见,我国采用的住所标准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vmery 
  习惯性住所: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埋藏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达到这一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对居住时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8、纳税人承担的主要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
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
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