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指南
一、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代理税务
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附报资料
a.合同复印件
b.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扣缴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2、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
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3、流程图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报告
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2)附报资料
a.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
b.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3)特定资料
a.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
b.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
2、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3、流程图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前述第(1)至(3)项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审批申请的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1、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附报资料
a.《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类、个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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