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 2022 第 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烟台市福山区纳税人权益的维 护工作。
第二章 纳税人维权范围
第三条 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 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 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
据和计算方法;与税 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者纠纷 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 足的条件。
第四条 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 人事项。以上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不能对其他部门、社会公 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 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包
括:税务人员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 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以及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 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采取邮寄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 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
期申请,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代理税务经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 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八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如有特殊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 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 对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九条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超过应纳 税额缴纳的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发
现后, 应自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退还申请 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十条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 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再也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者事后 备案。
第十一条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 续、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 涉税文书、 审查纳税情况、 建账建制、 办理财务、 税务咨询、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 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者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应该向 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得因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
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 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 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 包括:
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 机关未即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二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五条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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