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维权中心管理制度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管理制
一章 总则
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 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 2022 第 1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烟台市福山区纳税人权益的维 护工作。
章 纳税人维权范围
条  知情权
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 、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 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
据和计算方法;与税 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者纠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 的条件。
条  保密权

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 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 人事项。以上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 人、扣缴义务人的许可,税务机关不能对其他部门、社会 和其他个人提供。
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五条  税收监督权
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包
括:税务人员索贿受贿 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 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以及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条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 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  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 数据电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采取邮寄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七条  申请延期申报权
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 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

期申请,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代理税务准办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 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如有特殊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 得超过三个月。
人、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 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 对付职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九条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人、扣缴义务人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超过应纳 税额缴纳的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发
现后, 应自发现之日起 10 内办理退还手续;如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退还申请 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条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

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 经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 税务机关报告;再也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 纳税义务。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 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者事后 案。
十一条  委托税务代理权
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  续、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 税文书、 审查纳税情况、 建账建制、 办理财务、 税务咨询、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定的其他业务。
十二条 陈述与申辩权
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 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者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应该 纳税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得因纳税人、 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

绝检查权
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 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 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四条  税收法律救济权
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 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 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当税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扣缴 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 包括
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 机关未即将除税收保全措施,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二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 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第十五条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
人、扣缴义务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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