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税务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章讲义5
房产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一、基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外籍人员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申报与审核
计税方法 | 适用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从价计征 | 经营自用房产 | 房产计税余值 | 1.2% |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从租计征 | 出租房产 | 房屋租金 | 12% 个人出租住房:4% | 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一)自用房产审核要点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
1.房产计税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1)房产原值: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购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审核时,注意房产的原值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的现象,有无分解记账的情况;纳税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税率(1.2%)
1.房产计税余值: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1)房产原值: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购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审核时,注意房产的原值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的现象,有无分解记账的情况;纳税
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是否按规定增加其房屋原值,有无将其改建、扩建支出列入大修理范围处理的情况。
【例题1·多选题】(2010年)下列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或装置于房屋的设备中,即使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房产价值,在计征房产税时也应计入房产原价的有( )。
A.分体式空调
B.电梯
C.智能化楼宇设备
D.消防设备
E.地下停车场
【例题1·多选题】(2010年)下列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或装置于房屋的设备中,即使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房产价值,在计征房产税时也应计入房产原价的有( )。
A.分体式空调
B.电梯
C.智能化楼宇设备
D.消防设备
E.地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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