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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同意秘鲁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的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秘鲁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2002.02.20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利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同意秘鲁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协议的换文
秘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使阁下:
  我谨致函阁下,代表秘鲁共和国政府重申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出于上述愿望,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互设总领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秘鲁在中国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包括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和江西省。
  二、秘鲁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秘鲁境内设立总领事馆,设领地点及领区可在将来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两国间签订的领事条约和各自国内的有关法律,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秘鲁外交部长
迭戈·加西亚一萨扬·拉腊武雷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于利马
领事馆大使馆中方复照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长
  迭戈·加西亚一萨扬·拉腊武雷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已收到您二○○二年二月十九日第RE(DGC—EvA)N°6—11/5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秘方来照,略——编者)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麦国彦
(签 字)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于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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