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奕案例丨医务科长涉嫌医保被不起诉案
中奕案例⼁医务科长涉嫌医保被不起诉案
中奕案例⼁医务科长涉嫌医保被不起诉案
当事⼈因为触犯刑法⾝陷囫囵之后,唯⼀能够提供帮助的只有律师,如果律师能够为当事⼈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这已然是⼀种⾮常理想的辩护效果。但如果还能进⼀步帮助当事⼈获得不起诉或是⽆罪的结果,这个重要性对于当事⼈来说更是不⾔⽽喻的。
某医院⾼管层五⼈因涉嫌
医保同时被刑拘
杜某(化名)于2016年8⽉⼊职某医院,任医务科长⼀职,主要负责该医院的医疗质量管控和医务⼈员继续教育、医疗风险防范等事宜。2017年1⽉,该医院获批医保定点机构,其与医保局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该医院由于经营效益⼀直⽋佳,2017年1⽉⾄2019年4⽉期间,医院通过⼈虚开药品发票、药品重复⼊库、挂床住院、虚记医疗费⽤等⽅式套取医疗保险基⾦400余万元。2019年7⽉,公安机关以涉嫌罪对该医院的相关负责⼈⽴案侦查,并对院长、副院长、杜某等五⼈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
杜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时间委托我们作为杜某的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向嫌疑⼈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思考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情节是否严重,有⽆社会危险性等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了我们的辩护⽅向和思路。我们通过会见了解到,在这起医保案件中,涉案⾦额⾼达400余万元,如果公安机关的认定⽆误,且不能将多个嫌疑⼈之间的犯罪⾦额作区分或切割,则杜某将被判处的刑期可能超过⼗年。⼀个可能被判处⼗年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要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率完全为零。但根据杜某给我们反馈的信息,其在医院任职期间,⼀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医院管理规程履⾏⾃⼰的岗位职责,其除每⽉领取固定的⽉⼯资外,并未获取其他不当利益。对于该医院骗取的医保基⾦400余万元,其中绝⼤部分系通过虚开药品发票、将药品重复⼊库等⽅式所获得。对于该部分获利,杜某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因此,我们认为,杜某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且本案的罪名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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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罪,我们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说,杜某不构罪。1. 杜某主观上没有以⾮法占有国家医保基⾦的故意,并且对于医院⼈虚开药品发票、药品重复⼊库的⽅式套取国家医保资⾦的⾏为完全不知情。其作为医务科长,主要负责医院的医疗质量管控和风险防范,尽管医院效益⼀直⽋佳,但是杜某作为⼀名从医多年的执业医⽣,⾮常清楚套取医保资⾦的法律后果,其不具备医保的犯罪动机和可能。2. 杜某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或者大型单机游戏
套取国家医保资⾦的⾏为,基于杜某为医务科长的⾝份,即算医院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保的⾏为,不可能也不需要由杜某去实施和完成。3. 杜某未因该医院的骗保⾏为获取任何违法所得,杜某除领取⾃⼰每⽉⼯资报酬之外再⽆其他任何收益或分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理应不予追究杜某的刑事责任。
定性质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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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考量该案后我们认为,该医院骗保的⾏为属于典型的单位⾏为,应定性为单位犯罪,⽽⾮个⼈犯罪。该医院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国家医保基⾦400余万元的⾏为。因此,我们认定,该案件应定性为合同罪,⽽⾮普通的罪。在单位犯罪中,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与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杜某既不是该医院的股东,也不是主要负责⼈,在该案过程中既没有参与决策,也没有具体实施相应的骗保⾏为,更没有因此获取任何⾮法所得。其所作⼯作,均是根据医院领导的指⽰奉命履⾏⾃⼰的职责,根据最⾼⼈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融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第⼆条第⼆款之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定犯罪⾏为的⼈员,⼀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故不应杜某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予以刑事⽴案。
准确把握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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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37天之内是刑事案件的黄⾦时间,若能在检察院批捕审查阶段争取不批捕,就可以顺利申请取保候审,及时解除当事⼈的被羁押状态。有了以上对案件的认知后,我们认为,申请办理取保的可能性⽐较⼤,于是我们及时与公安机关进⾏了沟通,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希望能在公安办理取保。但是公安机关拒绝了辩护⼈的申请,并将杜某等五⼈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在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受阻,于是批捕审查阶段就成为本案⼀个⾄关重要的关键节点。在这个关键时间点上,我们在得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第⼀时间与检察机关进⾏了充分的沟通,除了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的《不予逮捕申请书》外,还与检察机关多次当⾯交换意见。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杜某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检察机关未批准公安机关的对杜某的逮捕申请,为此公安机关对杜某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此,对于为杜某的辩护,我们已经取得了第⼀阶段的成功。
乘胜追击,获得不起诉决定
杜某成功取保后,对于许多律师⽽⾔,认为案件已基本告⼀个段落,最终嫌疑⼈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已经⾮常之⾼。但是,我们并未就此⽌步,⽽是向更⾼层次的⽬标发起进攻。于是我们再次向公安机关争取不将杜某作为嫌疑⼈移送审查起诉,但还是失败了。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案的卷宗,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深⼊的了解,根据卷宗材料所反应的案件事实及我们在杜某处获得的信息,将律师意见写成了书⾯的《律师意见书》,并将律师意见与案件承办⼈进⾏了充分的
沟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历了春节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全国封城,即使解封后,由于承办检察官系疫情重灾区,我们⽆法⾃由跟检察官当⾯沟通,只能采取电话交流的⽅式。即使这样,我们也没有放过任何⼀次沟通的机会,通过电话充分阐述了律师的观点和意见。在可以⾯见检察官后,我们第⼀时间提交了书⾯的《不起诉申请书》。在我们的不懈努⼒下,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对杜某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前证quartz
据⽆法认定杜某参与骗取医疗保险⾦的涉案⾦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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