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不正确的判决,应当提出抗诉,也可以由当事⼈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那么,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般来说,⼈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个阶段:
(⼀)⽴案审查
作为⼀种事后监督,⼈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种途径发现⼈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当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申诉;第⼆,国家权⼒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民检察院交办;第四,⼈民检察院⾃⾏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民检察院⽴案,进⾏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以后调(借)阅⼈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
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式是就原审案卷进⾏审查,⾮确有必要时,不进⾏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经过审查,⼈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民检察院和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的上级⼈民检察院。地⽅各级⼈民检察院对于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民法院作出的⽣
效民事判决、裁定,⼈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民检察或者最⾼⼈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民检察院应当向省⾼级⼈民法院提出抗诉,⽽不能向作出⽣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民法院提出抗诉;最⾼⼈民检察院应当向最⾼⼈民法院提出抗诉,⽽不能向⾼级⼈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民检察院发现下级⼈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民法院,通知当事⼈,并报送上⼀级⼈民检察院;下级⼈民检察接到上级⼈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民法院,通知当事⼈,并报送上⼀级⼈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民检察院对⼈民法院⽣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书,也是引起⼈民法院对案件进⾏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民法院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民法院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并报送上⼀级⼈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民法院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民法院的同级⼈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民检察院接到⼈民法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宣读抗诉书;⼆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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