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_真题-无答案
全国自考(刑事诉讼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
(总分88,考试时间90分钟)
3. 名词解释题
1. 审查起诉(中山大学2006年研;南师大2004年研)
2. 不起诉(中山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西安交大2004年研)
3. 酌定不起诉(中山大学2005年研;中国政法2004年研)
4.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武大2009年研)
5. 起诉便宜主义(武大2005年研)
6. 起诉状一本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武大2007年研)
7. 自诉案件(南开大学2011年研)
8.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武大2007、2006年研)
9. 刑事简易程序(武大2005年研)
10. 裁定与决定(武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5. 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的内容。(武大2009年研)
2. 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o(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
3. 试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
4.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履行的法律手续。(北大2004年研)
5. 判断: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首都师范2011年研)
6. 简述我国的公诉审查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7. 自诉案件较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有何区别?(西北政法2005年研)
6. 论述题
1. 论不起诉。(中山大学2011年研)
2. 试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与意义。(南师大2008年研)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3.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的特点。(中山大学2006年研)
4.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庭审理程序o(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庭审不同阶段的诉讼职能及相互关系o(简答题,西北政法2007年研)
5. 试述我国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南京大学2008年研)
6.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请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谈谈对法条的理解。(北大2009年研)
7. 案例分析题
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韦某某殴打自己并导致轻伤。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拘留了韦某某,随后,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对韦某某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的必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释放了韦某某,但未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陆某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韦某某刑事责任。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经审理之后认定,韦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问:
1.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2. 本案中公安局对轻伤害案件立案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本案中法院受理陆某的自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 2005年9月,A县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以及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A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5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对犯罪嫌疑
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A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6年2月lO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万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孙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所以,没有听取孙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问:
5.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6.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孙某的意见?
7. 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8.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9. 被告人孙某,男,28岁。2002年7月23日,孙某发现邻居张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张家,用刀威胁张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张某车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杀一儆百,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示:“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张某的手机,但当其交代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孙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
纠正?
某市公安局于2004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04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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