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试论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
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如本法有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就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加强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综合体,必须全面贯彻,不能过分偏执于其中某一方面。只有互相制约,才可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诉讼的科学性、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只制约不配合,有时会放纵犯罪,影响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
及时地查清事实真相,抓获罪犯。基于此,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界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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