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补充侦查的条例是什么-
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补充侦查的条例是什么?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公民安全。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刑事案件都有特定的规定,使任何情况下都有法可依。我国刑诉法法条众多,那么,刑诉法第122条至166条关于补充侦查的条例释义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解答。
 
  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因为法律的该项规定,使得对精神病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精神病的鉴定结果决定着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生命与财产的生杀予夺,其重要性由此可见。
  法条解读: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也可自行侦查相比,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条解读: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可退回公安机关也可自行侦查相比,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通过上述回答,补充侦查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可完成。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侦查相关的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带来专业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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