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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凸显,特别是各种弱势体的合法权益亟须得到特别保护的前提之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反映在检察环节,探索与践行“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成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一、基层检察院开展“检调对接”的可行性及价值分析
首先,“检调对接”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息诉”的社会心理和情结。“和解”、“调解”自古以来是我国处理法律纠纷的司法形式,这种方式就是中国历史所说的“劝讼”、“息诉”,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相互和解,从而使个人间的和睦及社会的团结得以恢复至冲突以前的状态。
其次,“检调对接”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司法实践证明,在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机制逐步分离中,国家追诉、惩治犯罪是必需的,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要予以刑罚处罚,对某些轻微犯罪采取其他处理方式也许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再次,“检调对接”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涉检社会矛盾的控制与化解。“检调对接”能适应新时代司法文明的发展需要,创新执法办案模式,树立执法办案新理念,探索履行法律监督新
途径,有助于检察机关提高协调能力,增强大局意识,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位置,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观念,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检调对接”的运用对于传统司法模式来说是一种创新和挑战,在基层检察院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对于有效预防犯罪、节约司法成本,以及促进社会和谐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其有着不容忽视的价值功能。
二、当前“检调对接”的几种模式选择
当前,“检调对接”工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大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大调解中心,即“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独立机构,独立编制人员,检察院成立调处中心办公室负责与大调处中心的日常业务联系工作,各镇设联络站。二是专门调解机制,其组织方式是由检察机关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调对接”办公室,负责全院的“检调对接”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部门的“检调对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派驻调解室,即由本地区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检察院调解室,聘请资深法律人士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
温州地区最早采取该模式的是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
年12月即成立了瑞安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室,并为该调解室配备三名有办案经
验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笔者所在的基层院在瑞安市院的经验基础上,于2011年初联合区司法局共同成立民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室。该调解室配备六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区司法局负责聘任并管理,检察院可指派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指导调解室开展工作。
该模式要求案情简单的“检调对接”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和解。对于案情复杂的“检调对接”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承办人应告知权利义务,并填写《提请“检调对接”案件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附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申请书和案卷等材料移送“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驻检察院调解室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参与调解人员签名确认。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的或者时间届满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检调对接”程序终止,并制作《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生效的调解协议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由“检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和原承办部门共同负责督促落实。
三、基层检察院“检调对接”机制运行存在的困难
结合温州地区各基层院“检调对接”机制运行的情况来看,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移送调解的案件偏少。移送的案件集中在调解后可作不捕、不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但现在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特别注重调解工作,特别是警调、交调机制的建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
中会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会先行移送调解,到检察环节再需要调解的案件就相对较少。
(二)调处的难度较大。从目前的调处情况看,调处成功率并不高,调处率最高的一个基层院也仅为53%,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害方漫天要价,也有侵害方无力赔偿的原因,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赔偿的额度相对较大,侵害方往往有意赔偿,却无力支付。同时,轻微刑事案件的侵害方愿意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检察机关的从轻处理,但调解人员毕竟不是案件的承办人员,对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度不一定把握得准。另外,案件的承办人员由于案件处理的结果要经领导审批甚至检委会讨论决定,故也无法直接作出答复,这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三)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善。任何一项制度创新要真正发挥作用,都需要一定的生存环境,需要一系列制度相配合、衔接。“检调对接”案件以相对不起诉为重要的处理方式,而成功适用相对不起诉需要两项完备的配套制度:一是作出不起诉决
基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调对接”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与探索
王萍 杨爱琼*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温州 325000)
【摘要】“检调对接”作为一种矛盾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服务大局,
保障民生,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着力化解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最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本要求。本文以笔者所在地区基层院开展的“检调对接”工作为蓝本,对开展“检调对接”的可行性及价值进行分析,并从基层检察
院“检调对接”的职能范围、基本原则及运行模式着手,着重阐述“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困难及完善构想。
【关键词】检调对接 可行性 运行模式 完善构想
【中图分类号】G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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