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代理记账基本规范
自从2015年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浪潮到来以后,代理记账行业迎来了新的春天,代理记账不仅仅影响着东南沿海的发达地区,也罢北京地区带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面对新的行业的发展,代理记账行业的规则又有了哪些新的变化呢?
一、行业规则
1、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理记账业务,拓宽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新的代理记账行业规范。
2、行业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行业规范。
行业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行业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行业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报税、税务筹划、工商注册、财务咨询等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质量优先原则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过程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3)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核算。
(4)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实行三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是对原始凭证和其他原始会计资料进行
的审核,二级审核是对记账凭证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审核,三级审核是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审核。三级审核应当职能分离,各负其责。
(二)、独立执业原则
(1)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
(2)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诚实信用原则
(1)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代账公司成立条件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
(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
(1)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给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
(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意度。
(4)代理记账机构适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深化监管投诉的管理制度,优化客户体验。
(五)、量能承接的原则
(1)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业务诉求和业务模式,评估是否满足本代理记账的受托条件。
(2)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要求。
4、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谨遵职业操守,不得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二、 业务范围
1、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
(一)、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
(二)、会计核算。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3、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
4、纳税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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