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公司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公司法
[问答题]1.刘某、关某、张某等5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持有该公司1.7%的股权(江南博哥)。鉴于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张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张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
2020年5月,股东关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曹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120万元、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关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除张某外其他股东均同意,张某要求行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名下房产换取关某的股权。关某予以拒绝,并将股权转让给了曹某。
2020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虽然2019年度公司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是为了扩大再生产,2019年度的利润不作分配。刘某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并于7月初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张某查阅公司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关某将股权转让给曹某而非张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任一股东,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①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在本题中:①关某的股权转让已经其他4名股东中的3名同意,可以对外转让;②张某提出的条件是“以市场价格120万元的房产换取股权”,变现速度慢于曹某的“120万元现金”,不属于同等条件,张某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关某有权将股权转让给曹某。
(3)刘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问答题]5.2016年,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未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
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董事会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作出特别规定,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接受担保的股东张某未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甲公司、乙公司所持表决权的5/9通过。
(2)决议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决议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而非董事会)选举和更换。
[问答题]6.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十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竟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甲公司无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问答题]7.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问答题]8.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
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代账公司成立条件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
参考解析:(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张某应承担向甲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王某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2014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
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未将所出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问答题]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4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15年甲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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